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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国专利审查中的“最宽合理解释”

快帮集团  1905-07-10
由于权利要求是由语言符号组成的,而语言符号具有多义性、歧义性,因此权利要求的解释对于理解权利要求的内容、划定专利权的边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专利审查和侵权诉讼过程中,都可能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在美国,专利侵权案件中,法院限制性地解释权利要求以确定其含义;而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则适用不同于侵权诉讼中的解释方法---最宽合理解释。 一、什么是“最宽合理解释”标准? “最宽合理解释”标准,英文为Broadest Reasonable Interpretation Standard,是指专利审查员在专利审查程序中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应当对权利要求的术语(term)尽可能地作出宽泛的解释,只要这种解释与说明书的描述一致并且与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专利文件之后能够得出的理解一致即可。 例如,对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地板”,如果没有明确限定其材质,即使说明书的实施例公开的是木板,也不应当然受此限制,如果塑料地板同样能实现发明目的,就可以将权利要求中的“地板”解释为涵盖塑料地板。 “最宽合理解释”标准有两个要素,一为“最宽”,二为“合理”。“最宽”一词容易引人误解,让人误以为应当对权利要求的术语不受限制地作出“最宽”的解释,其实不然,“最宽”解释的前提是“合理”,即要在“合理”的限度内作出“最宽”的解释。 合理性的要求体现在: 第一,解释应当与专利说明书保持一致,不能超出说明书的记载毫无限制地作出最宽解释,亦即专利说明书有特别限定的,应遵从其特别限定。 第二,权利要求的术语在专利说明书中没有特别限定的,应当采该术语的普通和通常含义(ordinary and customary meaning)。 第三,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理解保持一致。 因此,“最宽合理解释”的精髓不是“最宽”解释,而是在“合理”的限度内作出最宽的解释,即在不超出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和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专利文件的正常理解的前提下,对权利要求作出尽量宽泛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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