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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单一颜色商标的可注册性和司法保护

快帮集团  1905-07-10
现行《商标法》第8条关于商标的本质特征和构成要素的规定中,删除了“可视性”要求,使声音这种非传统商标被纳入了可注册标志的范畴,但此前备受关注的另外一种非传统商标——单一颜色(本文讨论的单一颜色指的是不受固定的外在轮廓限制的、使用在某种商品或服务上意在标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色彩)却最终未能被列为可注册商标的客体。反对将单一颜色纳入可注册性标志的理由主要有两点:第一,自然界中单一颜色种类极其有限,接受单一颜色商标申请可能会对某一颜色的使用造成垄断,妨碍其他生产经营主体的正常使用;第二,实践中我国企业还没有将单一颜色作为商标注册的需求。 笔者认为,市场层面并非没有将单一颜色作为商标注册的需求,而是我国企业对此缺乏足够的意识。商品本身可以被有意地设计呈现出某种单一颜色,商品包装、装潢也可以统一使用某种特定的颜色作为背景。在消费者需要远程识别的加油站、共享单车上,在文字信息相对难以表彰的大型工业品或工业半成品上,在同类商品琳琅满目的超市货架上,颜色可以担当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更高效、更便捷的沟通媒介。单一颜色相对于颜色组合来说,更容易被消费者记忆和识别,一个品牌借助对某一种特定颜色的长期、稳定的使用,能够以该种颜色为基础建立起独特的视觉识别系统,让消费者仅通过产品或包装装潢的颜色就可以一眼从同类商品或服务中将这种品牌识别出来。国外很多企业在几十年前就开始打造独属于自己的单一颜色视觉识别体系,也逐渐在国际市场上获得高效、便捷且印象深刻的品牌识别优势;我国企业需要的是认真学习、研究和借鉴,迎头赶上,而不是采取一种“鸵鸟政策”完全无视这种差距的存在。 单一颜色能够获得商标注册,是以使用获得显著性为基础的,即便将单一颜色纳入可注册性标志的范畴,能够成功获准注册的机率也是非常低的;单一颜色商标的保护,则还要考虑同业竞争者合理使用、颜色标注的位置方式是否类似、混淆误认可能性等多种因素,出现某一企业在某一商品或服务上垄断某一颜色的可能性并不大。 下文中,笔者将首先简要介绍单一颜色在域外的注册和司法保护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就我国单一颜色的注册和保护提出建议和展望。   一、单一颜色可注册性的域外视角 从成文法的角度,就单一颜色是否具有可注册性,有三种立法体例:一是对商标构成要素采用弹性的表述,单一颜色既未明确为可注册性标志、但也并未被排除在外,比如美国《兰哈姆法》规定,商标可以由“文字、姓氏、象征、设计或以上之组合”构成,其中“象征(symbol)”的外延就可以将颜色、声音甚至气味等非传统商标囊括进来;二是明确将“颜色”列为商标的一种形式,比如2017年10月新修订的《欧盟商标法》第二章第一节第四条,规定“所有类别的标志都可被注册,包括单词、相关人名或图片、拼写、数字、颜色及商品包装,或者声音等标志”,再如德国《商标法》第三条,“任何能够将其代表的商品或服务与使用其他标志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标志,都可以作为商标获得保护,包括文字、图案、字母、数字、审阅商标、三维造型(包括商品或其包装以及容器的形状)、以及颜色或颜色的组合等等”;三是在涉及颜色商标时使用“颜色组合”等表述,从而将单一颜色排除在外,比如1991年法国新商标法对颜色商标的补充规定,“商标是指用以区别自然人或法人的商品或服务并可以用书写标识的标记。包括……颜色的排列、组合及色差”。我国的新《商标法》即采用了第三种立法体例。 美国将单一颜色纳入可注册标志的范畴,是通过几个著名判例逐步实现的:1985年“Owens-Corning”粉红色绝缘材料一案中,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确认粉红色使用到玻璃纤维绝缘材料上可以指示商品来源,该粉红色商标于1987年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正式获准注册;1995年“Qualitex”金绿色烫洗板衬垫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支持了金绿色在烫洗板衬垫上的可受保护性,以判决的形式确认了单一颜色商标的法律地位;2012年“Louboutin Vs. YSL”红底高跟鞋一案中,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Louboutin公司已创造出了一个识别性标识,该标识与品牌关系密切,对相关公众来说能够起到即刻指明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性,可以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在单一颜色商标可以注册的国家,获准注册的单一颜色商标也并非当然受到保护,商标权人在寻求保护时依然需要举证证明单一颜色如何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该单一颜色为什么不具有实用功能性或美学功能性,对该单一颜色的保护为什么不会妨碍同行业竞争者的利益等等。纵观各国对单一颜色商标注册和保护的判例,笔者将单一颜色可注册和保护的实质要件总结为四点:   1、颜色准确,可界定 关于色彩规格,目前共有两套国际公认的颜色编码系统,分别为潘通系统(Pantone Matching System)和CMYK系统。潘通系统是以编码系统为基础的一套系统,每个颜色区间都被分配给一个特定的代码,该代码代表用于构成潘通系统的14种基色的一种特定和具体的组合。CMYK系统可采用四种不同的基色的组合:青色(C)、品红(M)、黄色(Y)和黑色(K),一种特定的颜色可根据四种基色中每种基色标准点的尺寸和比例进行确定,也就是大小不一的彩色“网点”可用于形成特定的颜色。当然也存在其他一些色谱编号系统,比如德国劳尔RAL色卡、瑞典NCS色卡等,每种编号方法和体系各有差别,但依据该编号和配色原则,最终形成的颜色是可以准确界定的。某种颜色可以被准确描述,且不因载体或人们视觉上的差异对该颜色产生歧义,这是单一颜色获得注册和保护的前提条件。 2、表现方式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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