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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商标注册流程和要求是什么?

快帮集团  2019-01-16

涉外商标注册如何申请?根据《商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这是符合国际惯例而对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所采取的强制委托代理原则。过去,对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只有国家指定的几家涉外商标代理组织才可以代理, 但从1995年3月11日起,只要是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商标代理组织都可以开展涉外商标的代理业务 。

《外国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必备的书件和资料》(说明:以下书件和资料的重复份数,在不同商标代理组织之间,因各自管理留档备份的需要不同略有变化,因以实际所需为准。

涉外商标注册流程有哪些?

(一)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一份。即,能够证明商标申请人在所属国合法身份的法律证明文件,如身份、国籍证明书。外国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为身份证、护照,经常居所证明为居留证;港澳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为护照或身份证,经常居所证明为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来往大陆通行证; 中国台湾人士的申请证件为一年有效期以上的来往大陆通行证。同时应在申请人中文名称之后标注身份证明编号。外国企业则依照其所在国企业注册登记的法律规定的企业注册登记文件。附送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若干,本国商标注册证明书,互惠协议证件,商品单,等等。

附送的有关文件还应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有关这些公证、认证手续,是按等原则办理的,如果商标申请人所属国对于我国申请人前去该国申请商标注册不须办理认证、公证手续的,我国也可以不要求其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反之亦同。商标代理人委托书正副本各一份。(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内容、权限和委托人的国籍,并办理公正、认证手续。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书正副本各一份,一份商标注册申请书只限于申请一类一件商标,并使用中文;按照申请书的要求分别用中、外文注明: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是否是共同申请、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含地区号)、传真(含地区号)、商标种类(一般、集体、证明、立体、颜色,共有5种,根据所申请商标的特点在一般、立体、颜色中选择其中一种)、商标说明、(申请商标所在的)类别、(申请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最后须在“申请人章戳(签字)”一栏中签上申请人的亲笔签名,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共同申请同一商标的,均须同时签名;

说明:1、申请人名称地址必须同时用中文及英文;

2、申请人地址(包括中英文)应当详细填写,顺序是国家(地区)城市(镇)街区以及门牌号码;

3、母语为非英语国 家的申请人,其申请人名称地址除必须使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外,亦可同时使用其本国文字;

4、商品名称是(或包含)外文或音译的,要译成中文,并附说明书,说明含义;

5、表格填不下的可另附清单。

凡使用英文填写申请人名称及地址的,应统一使用英文大写形式。

商标申请人外文名称的中文译名的书面确认书。

商标图样(图样尺寸应不大于10*10厘米,不小于5*5厘米)。如果是未指定颜色的商标图样,需5张黑白墨稿图样(其中,1张黑白墨稿应粘贴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中图样框内,其余4张黑白墨稿另附);如果是指定颜色的商标图样,需所指定色着色稿图样5张和黑白墨稿图样1张(其中,1张彩色着色稿图样应粘贴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图样框内,其余4张着色稿和一张黑白墨稿另附)。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至少提供三个面能充分说明该三维立体结构的视图),并且图样应全部放在申请书背面的格内。用人物肖像及姓名作商标申请注册的,必须提供由肖像、姓名权人签署的授权书一份,并经公证机关公证,仅有肖像图样真实性的证明或与肖像权人相关的证明材料无效,如果是虚拟的人物肖像, 应在商标说明中注明。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标申请人所属国为《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并要求优先权的,应提交书面声明,书面声明中须写明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名称。并且提交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副本,副本应经该国商标主管理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副本不需认证。但商标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应当经过认证。提出要求优先权时,如上述副本和有关证明书件尚未完备,可以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3个月内提交,未提交或者逾期未提交上述副本和有关书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二) 集体商标。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一份。即,商标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文件,并在该证明文件中应当详细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在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附送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若干,如身份、国籍证明书,本国商标注册证明书,互惠协议证件,商品单,等等。附送的有关文件还应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有关这些公证、认证手续,是按等原则办理的,如果商标申请人所属国对于我国申请人前去该国申请商标注册不须办理认证、公证手续的,我国也可以不要求其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反之亦同。商标代理人委托书正副本各一份。(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内容、权限和委托人的国籍,并办理公正、认证手续。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商标注册申请书正副本各一份,一份商标注册申请书只限于申请一类一件商标,并使用中文;按照申请书的要求分别用中、外文注明: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是否是共同申请、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含地区号)、传真(含地区号)、商标种类(一般、集体、证明、立体、颜色,共有5种,根据所申请商标的特点在一般、立体、颜色中选择其中一种)、商标说明、(申请商标所在的)类别、(申请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最后须在“申请人章戳(签字)”一栏中签上申请人的亲笔签名,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共同申请同一商标的,均须同时签名;说明:1、申请人名称地址必须同时用中文及英文;2、申请人地址(包括中英文)应当详细填写,顺序是国家(地区)城市(镇)街区以及门牌号码;3、母语为非英语国 家的申请人,其申请人名称地址除必须使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外,亦可同时使用其本国文字;4、商品名称是(或包含)外文或音译的,要译成中文,并附说明书,说明含义;5、表格填不下的可另附清单。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的,还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1、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2、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3、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凡使用英文填写申请人名称及地址的,应统一使用英文大写形式。商标申请人外文名称的中文译名的书面确认书。商标图样(图样尺寸应不大于10*10厘米,不小于5*5厘米),未指定颜色的商标图样,需5张黑白墨稿图样(其中,1张黑白墨稿应粘贴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中图样框内,其余4张黑白墨稿另附);指定颜色的商标图样,需所指定色着色稿图样5张和黑白墨稿图样1张(其中,1张彩色着色稿图样应粘贴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图样框内,其余4张着色稿和一张黑白墨稿另附);

商标申请人出据给直接经办人的委托书或介绍信一份(即指商标注册申请人证明直接经办人身份与其有关之所用);直接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所申请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全文文件一份。

该管理规则一般应包括以下几点:(1)工商业团体、协会或者其他集体组织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业务范围(项目)等;(2)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宗旨(意义、目的);(3)该商标(标志)的含义;(4)使用该商标的集体成员(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5)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或提供服务项目的品质或质量标准;(6)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条件、手续、程序;(7)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权利、义务;(8)成员违反其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9)管理费用收取的数额和用途;(10)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标申请人所属国为《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并要求优先权的,应提交书面声明,书面声明中须写明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名称。并且提交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副本,副本应经该国商标主管理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副本不需认证。但商标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应当经过认证。提出要求优先权时,如上述副本和有关证明书件尚未完备,可以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3个月内提交,未提交或者逾期未提交上述副本和有关书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的规定,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三、 证明商标。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一份。即,商标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文件,并应提供有其主管理部门(或根据其所在国的实际情况和惯例)出具说明申请人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的证明文件,比如:工业或商业登记簿文件或协会登记的文件等。

所申请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全文文件一份。该管理规则一般应包括以下几点:

(1)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社团组织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业务范围等;

(2)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意义、目的);

(3)商标(标志)含义;

(4)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特定品质和特点;

(5)使用该商标的条件、手续、程序;(6)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

(7)使用人违反该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8)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标申请人所属国为《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并要求优先权的,应提交书面声明,书面声明中须写明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名称。并且提交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副本,副本应经该国商标主管理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副本不需认证。但商标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应当经过认证。提出要求优先权时,如上述副本和有关证明书件尚未完备,可以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3个月内提交,未提交或者逾期未提交上述副本和有关书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外国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书件的填写要求和注意事项》

1、商标注册申请书应当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指定的书式。附:“商标注册申请书”(适用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最新书式《商标注册申请书》 (正面)(外国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书》 (反面)《商标注册申请书》 (附页)

2、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书件应当使用中文,字体为标准的简化字。必须用打字机/打印机填写,并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指定的打印格式。凡未经打印或打印不清晰或字迹潦草、有涂改不易辩认或易误认的,将会被商标局退回,不予受理。

3、申请人的名称应与其所属国合法身份的法律证明文件(如身份、国籍证明书)上的名称完全一致,不能任意改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人名称和地址栏中填写代表人名称和地址(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其他共同申请人在申请表的另加附页中填上名称(不需要填写地址)。

4、申请人名称地址必须同时用中文及英文,使用英文填写申请人名称及地址的,应统一使用英文大写形式,母语为非英语国家的申请人,其申请人名称地址除必须使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外,亦可同时使用其本国文字。申请人地址(包括中英文)详细填写的顺序是:国家(地区)城市(镇)街区以及门牌号码。

5、对于曾在中国多次注册商标的外国申请人,其申请人译名应该一致,如原已注册的商标其所有人名称与现确认的译名不一致的,应向商标局申请办理更名手续。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必须在申请人的姓名之后填写身份证号码,否则将不被受理。

6、商标注册申请等书件应当使用中文,外文书件必须附中文译本,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7、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申请的,应当填写代理组织机构的名称及加盖代理组织章戳和代理人签字。所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必须是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商标代理人执业证书》,否则商标将不予以受理。直接申请办理未委托代理的,不须填写代理栏目。

8、申请商标的种类,应根据所申请商标的特点在方框中勾选,“一般,集体,证明”项为单选,“立体,颜色”项为复选,即:凡申请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选择”一般”项,申请集体商标的选择“集体”项,申请证明商标的选择“证明”项;上述(商品、服务、集体、证明)申请商标中凡有采用三维标志作为商标构成要素及其组合的,除,再复选“立体”项;上述(商品、服务、集体、证明)申请商标中凡含采用颜色组合作为商标构成要素及其组合的,除了前三项中已选的一项和“立体”项外,应再复选“颜色”项。

9、商标说明是指申请人对自己的商标的组合、含义、来源以及声明商标设计中某一部分放弃专用权等等情况加以简明扼要的说明。如果无说明的必要,则可以不填。但对于下列情况按规定应该填写,对于商品名称是(或包含)外文或音译的,要译成中文,并附说明书,应该说明系何种文字及相应的含义,否则,商标局在审查时可能会按相近似的中文或英文含义解释,或作无含义解释。对特殊的字体应加以文字表述,否则,审查时可能会就近归类或列为图形类;所申请商标如果是指定颜色的(彩色图样),则必须写明“指定颜色”,未注明的则一律按黑白颜色图样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对于申请三维立体商标的,应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附件)和详细说明;对于申请颜色组合商标的,应提交文字说明,最好能注明所指定颜色的编号。如果不能指定颜色的编号,则以申请时的商标图样所实际采用的颜色为准。

10、类别填写,应当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制定的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2002年版)按类填报申请。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服务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也就是实行:一类商品/服务,一件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

11、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填写,应当尽量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2002年版)中规范的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填报。如果申请的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不是《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规范名称,但属于行业内规范名称的,应附行业标准或产品说明书;如果所申请的商品名称尚未被列入《类似商品哈服务区分表》中的,属新类型的、罕见的商品,可附具体描述产品的性质、材料、功用的说明书。《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类似商品和服务的类似群名称,不得用作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的填报。在商品/服务项目一栏中,所填报的商品/服务项目一般为10个以内(也可以超过10个,但每超过一个另加收100元注册费),各项商品或服务分成两列填写,填报写不下的,应加附页,并在“附页”栏中注明所附页数,同时应在商品/服务项目结束处加盖截止章,标明“截止”字样。一些曾在从前申请时被接受的商品 / 服务项目,因分类表变更及人为错误等因素,不可以作为以后申请的依据。

12、商标申请人应将所申请的商标图样粘贴在商标注册申请表(背面)的“商标图样”栏内,贴上的方向即为指定的方向。商标图样应当用便于粘贴的光洁耐用的纸张或照片,不得使用硬质的、塑料的及其他不能粘贴的用作商标图样。商标图样的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商标图样不得带有“注册商标”、“牌”字样或“R”、“注”等标记,也不得带有商标名称、规格、企业名称、优质标记及其他与商标无关的文字和图形。

13、商标申请人和商标代理人不得随意改变商标申请书式的格式和内容。

涉外商标申请的商品补正注意什么问题?

1.如被要求补正一个较为宽泛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一定注意在将商品或者服务细化的过程中,不能超过此宽泛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

2.如被要求补正的商品或者服务与规范的项目仅仅存在细微的差别,且不影响客户权利范围的,建议客户完全按照规范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补正。

3.如果被要求补正的商品或者服务较为前沿,目前在中国还没有销售或者没有相关的服务,建议详细向审查员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附图进行说明。

4.如果被要求补正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在中国可能分属于不同的小类,建议在补正时进行必要的拆分,以方便审查员将其归人各个小类。

5.对于相同商品或者服务申请在不同商标之上,但补正内容相差较远的情况,最好建议客户与审查员进行沟通之后,再进行下一步的补正。

几点问题1.不同审查员对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所要求补正意见分歧较大在实践中上述问题多次出现。申请人在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不同的商标时,往往收到的补正意见分歧非常大。很多在其中一个申请上已经被接受的项目,但在另外一个申请中经过多次补正均无法通过。这令代理人在向客户解释时变得十分困难,也令申请人十分困惑。

2.商品或者服务说明书在遇到较为前沿的商品或者服务时,我们往往在递交申请的同时,递交商品或者服务说明书。但往往即使在递交说明书的情况下,较为前沿的商品或者服务仍旧无法被接受。对于什么样的说明书能够被审查员接受,希望商标局有较为详尽的示意。

3.实践中接受的新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在审查实践中,希望商标局能把接受的新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定期公布。以便于其他申请人在遇到相同和类似情况时有所参照,也避免出现已经被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非规范商品或者服务,在其他申请人依照原样进行申报时遭遇多次补正。

4.审查员的思想认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所涵盖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是永远滞后于社会发展进步的。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新商品、新服务会不停的涌现。在工作中,我们感到,部分审查员在面对新商品和新服务项目时,总是希望完完全全按照

5.补正内容可否再清晰一些目前审查员在补正中通常会说某某商品或服务项目不规范,而并不指明其具体问题。这就造成代理人常常不是十分清楚审查员认为问题到底出在何处。往往还要与审查员进行电话沟通,无形中也增加了审查员的工作量。鉴于此,审查员有必要在今后补正中将审查意见阐述的详细一些,便于代理人和申请人了解问题的关键。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涉外商标注册,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商标注册商标转让专题商标注册专题商标法规商标类别商标产品著名商标天猫入驻商标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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