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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与本罪的区别

快帮集团  2019-01-11

  什么叫“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与本罪有什么区别?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应怎样处理?下面来解析下这几个问题。

  1、“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与本罪的区别

  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他人注册商标,即未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而获得指定印制商标单位的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许可、委托或授权,私自仿照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式样、文字、图形及组合、形态、色彩、质地、特征及制作技术等制作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或者非商标所有权人,委托他人包括有权印制商标的单位或个人为自己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所谓擅自制造,是指依法经过批准有权印制商标的单位及个人,未经商标所有权人委托,制造与其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或者虽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委托授权,但违反委托合同的规定,任意超量印制商标标识的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商标标识,包括印刷、印染、制版、刻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版、贴花等各种工艺活动。

  所谓销售,是指出售、兜售或者转手倒卖伪造的或者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其中包括擅自出售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废次标识之行为。

  2、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处理办法

  (1)如果不知是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而予以销售的,亦不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2)如果销售者和伪造、擅自制造者出于共同故意,事先通谋,事后由其帮助销售伪造或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此时销售行为属于伪造、擅自制造行为的一部分,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共犯,对销售者不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独立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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