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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解商业诋毁行为的界定及对应商誉的保护边界

快帮集团  1905-07-09
"裁判要旨: 商业诋毁纠纷案件中,所应获得保护的对象应该是企业的正常商誉。如若企业本身的行为不当,甚至是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他人通过一定方式告知公众真实的情况以维护市场秩序,该行为就不应界定为商业诋毁。对于虚伪事实的判断不应单纯从一个字或一句话的字面表述进行判断,而应从整个语境并结合当时的背景事实进行判断。 基本案情: 原告(二审上诉人)无锡宝帝流体控制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无锡宝帝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30日,经营范围包括控制阀、精密仪器及其零配件的研发、制造、销售等。王菊明是其股东之一。无锡宝帝公司名下有第8310923号“”注册商标,该商标于2011年5月28日获准注册在第7类泵、阀、液压阀、调压阀、液压元件等商品上。无锡宝帝公司在一审庭审中陈述不清楚该商标中的文字“botukie”的具体含义,可能是“宝帝”两个字的德语发音。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宝帝流体控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宝帝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14日,系外国法人独资的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各类阀门及相关传感器、控制器和液体控制系统的组装、销售等,并于2006年11月7日在苏州设立了分公司。经中国商标局核准,上海宝帝公司的德国总公司BURKERT WERKE GMBH于2007年10月17日在第6、7、9、20类商品上注册了第G933922号“”商标,该商标目前尚在有效期内。上海宝帝公司在庭审中陈述该商标文字为德文,系德国宝帝的创始人名字。经该德国公司授权许可,其有权在中国使用这些商标。2012年5月2日,经无效宣告请求人宝得液体控制有限公司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854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ZL200530131036.5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该专利的专利权人为无锡宝帝公司的股东王菊明。上海宝帝公司陈述宝得液体控制有限公司为其德国总公司。上海宝帝公司工作人员的名片左边为员工姓名、职务及二维码,右边上部为标识及文字“”,右边下部是企业名称及地址、电话、传真、邮编、手机、网址等信息。无锡宝帝公司工作人员的名片左边亦为员工姓名、职务及二维码,仅在姓名下方多了手机号。右边上部为标识及文字“”,右边下部亦是企业名称及地址、电话、传真、邮编、手机、网址等信息。相较于无锡宝帝公司的注册商标而言,其名片上的标识的文字系在其注册商标上添加了一条断开的横线,左短右长,并在第二个字母0上方的断开处添加了两点,而该两处添加恰恰是上海宝帝公司使用的注册商标的特征。   2015年10月27日,本案第三人济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济川药业”)就其口服液三车间净化安装工程项目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在招标文件中指定的隔膜阀、取样阀的首选品牌为德国“盖米”,备选品牌为“宝帝”。案外人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投标方进行了投标并最终中标成为工程项目承包商。2016年4月13日,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三人上述项目与无锡宝帝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购进无锡宝帝公司各类手动隔膜阀共计240个,总价369000元,该合同已全部履行完毕。2016年6月8日,济川药业经理于兰华电话联系上海宝帝公司销售经理邹向阳称济川药业要求工程承包商在其工程项目上使用上海宝帝公司的阀门产品,但在收到货物后怀疑工程承包商所提供的隔膜阀产品是假的,故询问上海宝帝公司与无锡宝帝公司二者有什么关系。邹向阳回复说二者没有任何关系。于兰华于是通过QQ向邹向阳发送一张工程承包商供应的隔膜阀照片,让邹向阳辨认该产品是否为上海宝帝公司产品。邹向阳看了照片后答复该产品不是上海宝帝公司产品。于兰华于是要求邹向阳出具一个说明,并要求在说明上将上述产品照片与上海宝帝公司的产品照片放在一起比较以便于识别。邹向阳于是出具了一份盖有上海宝帝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业务函,并通过QQ发送给于兰华。在该业务函中用正文文字明确于兰华所发照片上的产品并非上海宝帝公司产品,且上海宝帝公司与无锡宝帝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在正文文字下方附有两张原上海宝帝公司各自的产品照片,在照片下方分别写有“假BURKERT产品”、“宝帝公司burkert产品图”文字。于兰华当日将上述业务函发给工程承包商,工程承包商将其通过QQ发给了无锡宝帝公司。2016年12月14日,工程承包商向济川药业出具承诺书承诺将在2017年2月底之前,将前述工程中安装的无锡宝帝公司的隔膜阀全部更换为相同规格及数量的“盖米”的隔膜阀。2016年12月20日,工程承包商与案外人杭州博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向其购买德国盖米品牌的手动隔膜阀共计240个,总价为829308元。 诉辩要点: 因无锡宝帝公司认为上海宝帝公司前述发函将其产品诋毁为假冒产品,捏造、散布了虚伪事实,损害了其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故一纸诉状将上海宝帝公司诉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无锡中院”),要求判令上海宝帝公司停止对无锡宝帝公司诋毁商誉的行为,在全国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为无锡宝帝公司消除不利影响,赔偿无锡宝帝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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