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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程序中网站销售证据的认定

快帮集团  1905-07-10
"   专利权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并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通过电子方式存储数据以及在互联网上公开商品或产品技术信息成为司空见惯的事情。这也导致网络证据在无效程序中的使用越来越常见。但是,网络证据以网络环境为依托,具有电子化、无形性和易破坏性,其真实性、证明力和公开时间均有待考证,在无效应用中也就存在多种情形。   本文以案例为索引,试探网络销售证据在无效宣告请求中的应用。   案情简介:案件涉及专利号为201330024993.2,案件编号为6W109327,发明名称为《包装袋(沈师傅鸡蛋干)》的外观专利无效。在该案件中,请求人提交了一份公证书作为现有设计的证据,在该公证书中记载了通过百度搜索“沈师傅鸡蛋干 亚马逊”,在搜索列表中打开“沈师傅鸡蛋干(酱香)100g*5一食品-亚马逊中国”的网页,打开该网页左方图片的放大图进行保存的过程。通过上述过程可知证据1.1网页上的图片来源可靠,其存在于亚马逊中国的网站上。证据1.1保存的网页是亚马逊中国网站上的产品销售页面,产品名称为“沈师傅鸡蛋干(酱香)100g*5”,品牌为“成都沈师傅”,上架时间为“2010年05月23日”,网页上还有从2010年11月04日到2015年06月08日的98条买家评论。网页上的商品图片显示两个生产日期分别是2010年04月14日和2012年03月02日的鸡蛋干产品,见下页附图。   请求人主张使用证据1.1保存的网页上生产日期为2012年03月02日的鸡蛋干产品的包装袋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证明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1中网页上的商品图片显示两个生产日期分别是2010年04月14日和2012年03月02日的鸡蛋干产品,专利权人经过比对发现,这两个生产日期的产品采用的是不同的包装袋,也就是说该证据中包装袋的外观是不同的。请求人也认可包装袋会随着产品批次的不同进行更换。同时,亚马逊上显示的商品的上架时间为2010年05月23日,生产日期为2012年的产品显然不可能在上架时就上传到亚马逊上公开,其公开时间必然晚于包装袋上所显示的生产日期。然而,自上架后,亚马逊上根本就没有任何关于商品展示图片的上传和修改记录,也就是说,亚马逊上的商品展示图片可以无痕迹的修改。而且,虽然有买家的评论,但没有任何评论是附有图片的,也就是说,不能证明买家在申请日前购买了亚马逊上图片所展示的产品。因此,亚马逊的上架时间和生产日期都不能作为商品的公开时间,亚马逊网站上所展示的产品也有可能是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后公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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