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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夫子》的委屈,只因生错了时代

快帮集团  2016-12-02

高中时代,谁不看几本课外书,记得当时非常流行一本叫做《老夫子》的漫画,几乎整个班都在传阅!近日,再次提及《老夫子》却是因为版权问题。

据了解,1931年,四川成都人冯棣,从上海的艺术学校毕业后,成为了一个“北漂”。在北京、天津画坛闯荡了几年后,化名为“朋弟”。他创作出的漫画人物其中一个是穿着半截坎肩,一袭短袍,戴瓜皮小帽的小老头,这就是著名的漫画《老夫子》。同时,朋弟还为“老夫子”创作了一个长得圆滚滚,体态笨拙但热心的“朋友”——老白薯。朋弟的漫画充满了市井色彩,一推出就受到大众的欢迎,发行量巨大。但是,命运总是喜欢捉弄人,不久之后,朋弟被打成右派,晚景凄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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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老夫子》有关的还有另外一个重要人物——王家禧。王家禧1928年在天津出生,若按当时《老夫子》《老白薯》的覆盖面和受欢迎程度看,王家禧可以算是看着这些漫画长大的。1962年,王家禧移居香港,以长子的名字“王泽”为笔名,开始“创作”《老夫子》漫画。而且人物性格、造型跟朋弟的《老夫子》基本相同,就连“老夫子”的朋友“大番薯”,和朋弟的《老白薯》也有雷同。1983年,老夫子电影《山T老夫子》在香港上映。

为此,著名作家冯骥才先生为帮朋弟讨回公道曾多次撰文,虽激起一点波澜但最后还是不了了之,而王家禧的手稿依然在各大拍卖会高价出售。

看到这里,笔者不禁联想到另一个轰动一时的抄袭案,2006年5月,庄羽诉郭敬明作品《梦里花落知多少》抄袭她的《圈里圈外》一案,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郭敬明的《梦》对庄羽的作品《圈》进行了抄袭;郭敬明和《梦》的出版方春风文艺出版社停止该书的出版发行,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庄羽20万元和在《中国青年报》上公开向庄羽赔礼道歉。但是最后受害人庄羽只收到了20万元的赔偿金,没有收到任何形式的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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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小说的情节和语句是否构成抄袭,应进行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对于一些不是明显相似或者来源于生活中的素材,如果分别独立进行对比很难直接得出准确结论,但将这些情节和语句作为整体进行对比就会发现,具体情节和语句的相同或近似是整体抄袭的体现,具体情节和语句的抄袭可以相互之间得到印证。如果单独对某一情节和语句进行对比就认为构成剽窃,对被控侵权人是不公平的。但如果在两部作品中相似的情节和语句普遍存在,则应当可以认定被控侵权的情节构成了抄袭。因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的侵权事实正确,郭敬明侵犯了庄羽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目前,随着经济的增长,我国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民众的的法律意识依然淡薄,缺乏对他人合法权益的尊重。法律只能让他们给予受害者物质的赔偿并不能换来真诚的道歉,从根本上说就是并不能使他们意识到自己所作所为给他人带来的伤害。在中国,著作权无需登记,作品一旦完成,无论出版与否,都享有著作权,即版权。即使这样,依然抵挡不住那些投机取巧的人,兀自盗取别人的劳动成果。

2014年4月15日,琼瑶在《花非花雾非雾》官方微博发表给广电总局的公开信,举报于正《宫锁连城》多处剧情抄袭《梅花烙》,并列举了几个于正的抄袭案例作为证据,她恳请广电总局领导即时停止播出于正新剧《宫3》,并呼吁观众不要看于正剧,更称自己因为此事心如刀绞,已经病倒。后琼瑶正式起诉于正侵权,同时对播出单位——湖南卫视一同追究责任。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宫锁连城》侵犯了《梅花烙》的改编权,于正被要求向琼瑶公开赔礼道歉,五家被告共计赔偿500万元。五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间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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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最大的分歧在于著作权改编权的司法认定问题,《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改编权所直接控制的行为是改编行为,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行为,新作品应当保留原作品的基本表达,否则仅仅根据原作品的思想创作出来的新作品不受改编权的控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许可利用他人的原作品实施改编行为,构成对原作品著作权人改编权的侵犯。判断被诉行为是否侵犯权利人的改编权,通常需要满足接触和实质性相似两个要件。接触是指被诉侵权人有机会接触到、了解到或者感受到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接触可以是一种推定。权利人的作品通过刊登、展览、广播、表演、放映等方式公开,也可以视为将作品公之于众进行了发表,被诉侵权人依据社会通常情况具有获知权利人作品的机会和可能,可以被推定为接触。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但并非作品中的任何要素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是区分作品中受保护的要素和不受保护的要素的基本原则,其内涵是著作权法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若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应当是表达构成实质性相似。表达不仅指文字、色彩、线条等符号的最终形式,当作品的内容被用于体现作者的思想、情感时,内容也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但创意、素材或公有领域的信息、创作形式、必要场景和唯一或有限表达则被排除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需首先判断权利人主张的作品要素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剧本和小说均属于文学作品,文学作品中思想与表达界限的划分较为复杂。文学作品的表达既不能仅仅局限为对白台词、修辞造句,也不能将文学作品中的主题、题材、普通人物关系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文学作品的表达,不仅表现为文字性的表达,也包括文字所表述的故事内容,但人物设置及其相互的关系,以及由具体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先后顺序等构成的情节,只有具体到一定程度,即文学作品的情节选择、结构安排、情节推进设计反映出作者独特的选择、判断、取舍,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确定文学作品保护的表达是不断抽象过滤的过程。据此,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有争议的《宫锁连城》的9个情节的表达与琼瑶的剧本构成实质性相似,判决维持了一审原判。

郭敬明《梦里花落知多少》侵权案和于正《宫锁连城》侵权案,发生在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已经全面建成的现代法治社会,相对而言,著作权人都得到了或多或少的经济赔偿,这两起诉讼最重要的意义是著作权人的创作得到了法律应有的尊重。然而我国首部著作权法是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1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彼时的冯棣先生早已过世,冯先生所遭受的被侵权之痛苦,除了经济损失外更重要的是精神上的折磨,被盗版,被剽窃,却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救济,也是那个时代法治不健全的悲哀。法律是后知的哲学,法的规范作用包含指引作用和评价作用,随着文化经济的繁荣和普通民众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笔者相信我们的社会在这美好的时代能够创作出更多优秀的原创作品,而不仅仅是急功近利靠剽窃来攫取短期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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