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集团简介 关注我们
帮学院 商标分类表-2024尼斯分类 知识产权交易

快帮集团

首页 > 快帮知道 > 浅谈《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浅谈《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快帮集团  1905-07-09
一、《商标法》关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和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他人商标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该款规定最早源自1993年《商标法》第二十七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1993年商标法修改时,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明确指出,目前在商标注册管理中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某些人弄虚作假骗取商标注册,还有的人以不正当手段将他人长期使用并有一定信誉的商标抢先注册。 根据立法目的和商评委评审及司法实践,该条款中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行为是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并损害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和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其立法宗旨在于制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虽然该条规定适用的为已注册商标,但在实际审查中已在异议案件中予以引用,且审查中较为常见。异议程序中的商标虽未取得注册,但考虑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本意以及法律的当然解释方法,对于大量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案件更有适用该条款的必要。 二、诚实信用原则”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对大量抢注行为适用 我国《商标法》虽然坚持商标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但并不意味着法律对有证据可证明的商标注册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正当注册他人知名商标行为的允许。其中,《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就明文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评委在适用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时,强调应优先适用《商标法》明确规定的具体条款,对于有证据充分证明确实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其他条款又难以调整的不正当注册行为才可以适用该条款,尤其应当考虑个案具体情况,严格把握适用上述条款的适用要件。 三、最新修订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关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的判定”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实际上是一个兜底条款,即在《商标法》第十三条(“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第十五条(“关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不得抢注被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商标”)以及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条款规定的情形之外,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注册人明知或者应知为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而申请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才适用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在2106年12月最新修订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也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涉及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问题的,以本标准为原则进行个案判定。” 其后亦对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做出如下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1)系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
创业资讯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23号

   

京ICP备16051929号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编号:京B2-20190686

   

专利代理机构代码:16087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编号:1101082019043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编号:DLJZ1101082021001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