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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类型化简析

快帮集团  1905-07-09
引言 近年来,随着社会生活的日新月异,“新媒体”作为热词逐步进入公众视野并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普通公众眼中的“新媒体”,是相较于诸如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而言,应包括所有数字化的传统媒体(报刊、杂志等)、数字广播、网络媒体、手机媒体、数字电视、搜索引擎、各类网站、社交平台等。就此而言,“新媒体”实质上是指当下万物皆媒的环境,是数字化新媒体。其中,与日常生活或工作最相关、最具代表性的,恐怕非“微博”、“微信”莫属。为此,本文为行文便利,将集中聚焦发生在微博、微信这两大新媒体平台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案件进行分析。 据近期在上海举行的“2017知识产权南湖论坛”上,腾讯公司正式发布的《腾讯知识产权白皮书》所披露,权利人被他人侵权著作权和商标权是互联网平台上最主要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在过去的2015-2016年间,腾讯旗下的“微信”、“腾讯视频”、“QQ”等新媒体平台上所收到的著作权侵权投诉占比均超过一半以上,且预计这一趋势在短期内将会持续。 在新媒体环境下,针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特别是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高发、频发的态势,就知识产权权利人该如何用权、维权,以及被诉侵权人该如何进行有效抗辩并针对性进行风险防范,笔者将作以下概略性探讨以供参考。 案件主要类型 针对最近几年来新媒体环境下(主要是微信、微博平台)所发生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笔者检索了大量已生效判决,并据此将这些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归纳为四类,即:职业画家、(网络)漫画家诉相关市场主体类、专业图片供应商诉相关市场主体类、动漫形象所有人(授权人)诉相关市场主体类、微信号著作权所有人诉相关微信号运营主体类。 以下,笔者将结合相关案例将这些案例的主要特点进行说明和分析: (一)职业画家、(网络)漫画家诉相关市场主体类1: 此类案件的发起人(权利人)为职业画家及(网络)漫画家,案情基本上都是权利人创作完成相关漫画类美术作品后,会通过其个人微博、网站等途径进行公开发表,并在发表作品时进行版权声明。其作品经网友、粉丝等个人的转发进行较为广泛的传播。 相关市场主体在其所管理、运营的官方微博、微信上,为增加其所推送的相关文字内容的生动性,通过网络搜索等途径找到这些作品,并因这些作品本身并未标注作者等原因而未取得作者许可而将其用在其官方微博或微信上,最终引发诉讼。该类案件,权利人在起诉时往往会主张侵犯了其署名权而要求被诉侵权方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同时,为便于查明案件相关事实以及选择管辖法院的便利,权利人在起诉时往往会将微博、微信的运营方作为共同被告而起诉。 此类案件因事实相对简单,故在定性方面,法院基本上都认定侵权行为成立。但在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方面,如涉案作品在发表时并未署名,则法院一般认为未侵害到作者的人身权利而不支持赔礼道歉的请求,而仅支持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方面的诉求。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该类案件,因权利人在发表其作品时的具体操作,以及在进行版权声明时的具体措辞将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其维权。笔者在进行判决检索时注意到,对此类案件,浙江法院曾有判决认为,权利人在微博中注明“送给大家使用”字样,以及作者通过提供免费下载链接的方式给用户使用的事实可以证明权利人允许第三方免费使用涉案作品,且并未对他人使用涉案作品的方式作出限制,且权利人提供免费下载的目的包括提高其微博的关注度,客观上对其微博关注度的提高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并最终认为涉案被诉行为不应认定为著作权侵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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