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文字在呼叫相同的情况下如何克服在先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快帮集团 1905-07-10
《商标审查标准》规定: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下列商标含义、字形或者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一、基本案情
案例一:河南省张弓酒厂于2016年8月26日注册申请在第33类商品上的第21110921号“张弓好”商标被商标局引证第6550049号“张公好及图”商标予以驳回,河南省张弓酒厂以商标不近似为由向商评委提交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例二:翁氏于2016年9月6日以商标近似为由,引证了第6446626号和第8170562号“金大祥”商标对赵建和于2016年6月6日初步审定在第14类商品上的第17377910号“今大祥JINDAXIANG”商标提起了异议申请。
二、决定结果
案例一:经商评委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可以有效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二:经商标局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三、案例分析
结合上述两件案件和《商标审查标准》的相关规定来分析在商标读音相同的情况下,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的主要考量因素为:文字字形、整体外观、含义、其他的要素。本文主要从上述四个方面进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