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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服务】腾讯声音商标二度夭折 申请声音商标为什么那么难

快帮集团  2017-09-21
声音商标也是商标申请八种形式中的一种,其余形式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位标志、颜色组合等。但是声音商标直到2014年新《商标法》施行后,商标局才开始受理声音商标,时隔两年,2016年2月13日,我国首件声音商标申请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经审查符合规定后初步审定公告,成为我国首件初审公告的声音商标。去年腾讯也申请了声音商标,但是不幸被驳回了,原因是缺乏显著性,近日,QQ的“男人咳”声音申请商标也被驳回了,此后的驳回复审也没有成功,难道声音商标竟是那么难? 腾讯的“男人咳”为什么缺乏显著性? 腾讯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值得点赞,我国在2014年开始受理声音商标后,2014年5月4日腾讯就向商标局神了了这个男人咳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包括第42类远程数据备份、电子数据存储、云计算、软件运营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托管计算机站(网站)、计算机病毒的防护服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地图绘制服务以及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 据悉,这个声音商标由两声较为低沉短促的男人咳嗽声“咳咳”(ke-ke)构成。就是PC端QQ应用程序中陌生人请求添加好友时所发出的男人咳嗽声,使用过QQ的人应该都不陌生。 商标局以“该商标为男人的咳嗽声‘咳咳’,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的可识别作用”为由,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腾讯不服,进行商标复审,复审理由是QQ即时通信平台1999年问世,现已拥有庞大的受众群体,申请商标亦随之为广大消费者熟知。申请商标本身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且经过长期、大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完全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为男人咳嗽的声音,指定使用在云计算等服务上不易被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涉及申请商标在云计算等服务上的使用,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声音商标为什么那么难申请? 2013年我国第三次修改《商标法》时,将声音商标纳入可注册的商标之列。自2014年5月1日现行《商标法》施行至今,商标局已受理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约600件,但获准注册的只有20件左右。 对我国消费者而言,无论作为法律上新增的一种商标形式,还是实际生活中接触到的实例,声音商标都属于新鲜事物。消费者长期以来习惯了以文字、图形作为表现形式的传统商标,很少将声音作为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商标的显著性包括固有显著性和经使用获得的显著性。臆造词如索尼、kodak作为商标,具备固有的显著性,符合《商标法》对于显著性的要求。那么,一件独创性强的声音商标,例如一小段自创的乐曲,是否不需要实际使用也能满足商标显著性的要求呢?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一般情况下,声音商标需经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设定这一限制应该是考虑了如上所述的消费者认知方面的特殊性。毕竟,对声音商标这种非传统商标来说,消费者很难直接将其作为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只有经过经营者的长期宣传、使用,消费者才能将某一声音与经营者之间建立起联系,继而使该声音获得商标注册时应有的显著特征。 商标注册申请人为证明其声音商标经使用已获得显著特征,可以向商标局或商评委提交相关使用证据。声音商标的使用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在打开、关闭或使用商品过程中使用,在开始、结束或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在经营或服务场所使用,在公司网站上使用,在广播、电视、网络或户外等广告宣传中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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