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判定时的比较对象错误有哪几种情况?
司法实践中,在判断某种行为的对象是否侵犯专利权时,时常会遇到比较对象错误从而导致判定结果的错误。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将侵权物与专利产品进行对比。第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是由专利产品确定的,而是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第二,专利权人在获得一项产品的专利权后,其制造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与其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往往有不一致的情况。
2,将权利要求与权利要求进行对比。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和被告都是专利权人,在这种情况下,进行侵权判断时,常出现拿原告和被告两项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书进行对比的情况。用这种比较方法得出的侵权或者不侵权的结论往往是不准确的。被控侵权物是否已申请专利,是否已获得专利权与侵权诉讼并无关系,因为原告并未指控被告获得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侵犯了自己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是指控被告的侵权物侵犯了自己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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