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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行政执法制度与未来发展趋势

快帮集团  2016-05-14

摘要:当前我国科技创新的步伐明显加快,对专利权的保护提出了迫切需求。而专利行政保护作为一种便捷、高效的方式,在实践中使创新主体和专利权人受益。只有加强专利行政保护力度,才能切实激励发明创造,促进创新与发展,形成保护、创新、发展的良性循环。

【正文】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发展与知识产权全球化的浪潮之下,特别是在李克强总理提出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的国家发展进程中,知识产权的实施、运用和保护显得越来越重要。而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专利权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日益受到国家的重视。当前,在我国专利的保护采取了行政和司法双轨制的模式。通过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是专利权人采取的主要维权手段,其采取的保护手段可以算是被动保护;而专利的行政保护一般是专利行政主管单位主动出击进行市场保护。目前,因为专利的行政保护具有维权方便快捷,维权成本相对较低、维权效率较高的优点,受到专利权人重视。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数据统计来看,在2014年,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总量达到24479件,同比增长50.9%,连续几年案件总量保持高速增长态势。可以看出,具有方便快捷等优点的专利行政保护制度在我国占的比重也越来越重要。在此,笔者就当前中国专利行政执法制度与未来发展趋势与各位同行做一下分享。

【当前专利行政保护制度】

2009年施行的《专利法》第60条明确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因此,当前专利法中规定处理专利权纠纷、专利侵权和假冒专利的行为的行政机关是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而对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9条进一步明确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时候也会称之为地方知识产权局。《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和范围规定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以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与司法途径解决专利纠纷相比较,专利权人通过行政执法途径解决专利纠纷至少具有以下几个优点:

一、处理时间高效快捷。根据2011年实施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在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按照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答辩书副本。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4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由此可以看出,行政保护途径处理专利纠纷从立案到做出决定一般不超过6个月。而通过司法保护途径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属于普通民事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规定,通常是从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6个月,一般需要6~12个月。加之,一旦该专利侵权诉讼启动,通常被告则会出于保护自我的考虑,会针对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在一定程度上,延长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时限。根据笔者的实际操作经验,通过司法途径处理一件专利侵权纠纷一般需要两三年。对于如此长的诉讼周期,从专利权人的交底考虑:一方面,对于有些技术更新换代快、市场周期短的专利产品来说,往往会导致“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情况发生;另一方面,很多专利权人是个人或初创型的企业,时间上的成本对于他们来说根本无力承担。由此可见,采用行政保护途径解决专利侵权纠纷,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为专利权人提供高效快捷的救济手段,减少了专利权人对于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上的投入。

二、取证手段具有多样性。首先,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部分证据的,可以书面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取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过程中,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可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除了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主动进行调查取证。其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可以看出,在很多情况下,通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既能保证证据的专业性,还能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另外,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又无法进行抽样取证的情况下,还可以进行登记保存。对认定侵权是否成立提供强大的证据支持。

三、具有专业优势。由于专利侵权案件专业性强,常涉各个技术领域比较前沿的问题,给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专利行政执法人员除了具有法律知识背景,往往有理工背景,对技术的理解、对当事人陈述的专业术语以及技术内容能较快地领会和接受,能够有效地将法律知识和技术知识进行结合。因此,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规定: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专利行政执法证件。特别是当专利行政执法遇到疑难问题时,还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可以看出,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之间的业务探讨和交流的机会多于司法机关,并且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各个领域的专业知识相对熟悉,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优势。

四、处理专利纠纷成本低。在我国,大部分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或收取很少的费用。相比于司法途径解决专利侵权纠纷,行政途径解决专利纠纷所花费的成本对于个人或者中小型企业无疑是最有利的优势。

但是,目前通过行政执法途径解决专利纠纷也存在很多弊端。首先是我国法律赋予国家知识产权局只有指导、协调和支持的权限,并没有行政执法权。其次,在实际的专利侵权纠纷中,县级知识产权部门处在管理第一线,贴近市场主体,由其开展专利执法,有利于及时发现和查处专利违法行为。但目前《专利法》中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层级设定过高, 同时缺少县级基层专利权行政保护主体的设置,这样不利于就近对专利侵权案件进行查处,不利于证据的调查。最后,专利权跨部门、跨地区行政协作保护不力, 难以实现不同部门和不同地区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及时、有效的协作, 既不能有力打击专利权侵权案件或者违法案件,也不能保护专利权人及相关利害人的利益。当然,跨地区协作问题不仅存在于专利权的保护上,中国很多其它部门也存在跨地区协调不力的问题,这是当前中国发展道路上遇到的一个很大阻碍。

对于未来发展,必须要考虑到中国专利保护的现实状况:首先,目前专利侵权的行为比较泛滥,同行之间产品仿冒和技术抄袭的现象屡见不鲜竞争对手之间的技术抄袭及产品仿制已经屡见不鲜,同时侵权行为产品已经从传统的销售渠道,开始蔓延到电子商务平台。其次,侵权产业链态势明显,从侵权产品的设备供应、生产制造、运输、销售等环节,都分工细致。基于这种产业链的生态,甚至形成了侵权活动的集中化和区域化现象。再次,侵权隐蔽性比较强,取证难度比较高,特别是对于一些涉及生产设备的专利侵权,往往依靠权利人及其代理人自身的力量无法取证或难以取证。最后,维权成本高,不仅通过诉讼获得的较低赔偿难以回报维权的经济付出,而且相对漫长的诉讼周期也耗费了权利人的时间、精力,据统计,我国专利侵权实际赔偿额平均只有8万多元

2015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稿中进一步加大专利保护力度,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完善专利行政保护制度,围绕加强专利保护、加大执法力度,促进专利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提高执法效率,降低专利维权成本,营造公正公平、规范透明的法治和市场环境。特别是针对专利权人普遍反映的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等问题,提出相应措施,建立健全打击专利侵权的长效机制,促进专利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提高执法效率,降低专利维权成本,营造公正公平、规范透明的法治和市场环境。主要建议包括:为解决专利维权“举证难”问题,完善相关证据规则;为解决专利维权“周期长”问题,明确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规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及时公告;为解决专利维权“赔偿低”问题,增设对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为解决专利维权“成本高,效果差”问题,加大对假冒专利的处罚力度,完善行政执法手段,就群体侵权、重复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以及制止网络侵权作出规定。

另外,在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地方专利行政部门的职责也重新做出规定。目前专利法对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仅提及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这些机构一般行政级别较高。但现实当中,很多一些县级人民政府已设立知识产权局,对本地区的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在当前仅由省、设区的市两级知识产权局开展专利行政执法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情况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作为开展专利工作的主体部门也有利于专利制度的向前发展。

有了专利制度保障还需提高侵权成本,我国经济社会早已经度过了靠‘模仿、抄袭’发展的时期,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一项措施。但是国内的创新主体迫切需要专利制度的有效保障。目前我国约90%的侵权案件判决金额在10万元以下。侵权方的违法成本远远低于为进行创新而投入的成本以及为维护权益而投入的维权成本让好多创新人士在维权时深陷苦恼之中。

因此未来还需有效解决目前创新及维权成本与侵权成本严重不匹配的主要矛盾,才能实现专利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如果不解决此主要矛盾,创新环境则得不到根本的改善,成为创新大国或将成为一句空谈。

当前我国科技创新的步伐明显加快,对专利权的保护提出了迫切需求。而专利行政保护作为一种便捷、高效的方式,在实践中使创新主体和专利权人受益。只有加强专利行政保护力度,才能切实激励发明创造,促进创新与发展,形成保护、创新、发展的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1

[2]《专利审查指南2010》,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9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国家知识产权局,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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