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或外国独资企业(不包括合资企业)在中国注册商标,方法有二:1、从自己的国家通过马德里协定延伸到中国的注册;2、直接到中国注册商标,直接到中国注册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必须通过中国的代理机构(北京快帮科技有限公司)。
外国人注册中国商标的注册手续和国内注册大致相同,但委托书要填写中英文对照的专用书式,申请书也用对外版的《商标注册申请书》,申请人证明文件可为国外身份证或护照;代理费用有部分区分。注意:香港、澳门、中国台湾的自然人或企业在中国大陆注册商标按照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办法办理。
外国人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
1、申请人所属国和中国之间已达成商标互惠协议的按照双边条约办理。商标互惠协议是指申请人所属国和我国通过签约或者换文而达成的商标互相注册协议;
2、依据申请人所属国与我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我国已加入的已有四个:即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0年3月3日加入),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5年3月19日加入),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89年10月4日加入)和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1995年12月1日加入);
3、按对等原则办理。对等原则是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经常采用的一项原则,其基本含义就是:在处理国际间的政治、经济关系时,你用什么方式对待我,我也将以同样的方式对待你。将对等原则适用于涉外商标注册,就是要求双方按照同等方式来办理对方国家的公民或企业的商标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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