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2)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或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是新的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具有美感或者非新设计;
(4)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没有经过保密审查即向外国申请专利;
(5)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不清楚、不完整、不能实现,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清楚、不简要;
(6)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清楚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
(7)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8)独立权利要求没有从整体上反映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9)分案申请的文件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10)发明专利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得益;
(11)不属于专利权授权的范围,违反专利法第二十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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