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一般而言,申请书应载明以下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明:
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经营范围;
投资人身份证明;
职业状况证明;
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登记机关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15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材料不全,不予登记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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