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公司设立的条件?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中外合资公司设立的条件
设在合作企业属于下列情形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投资限额以内的
(二)自筹资金,并目不采要国家平衡建设、生产条件的;
(三)产品出口不需要领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或者更需要领取,但在报这项目建议书前己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
(四)有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其他情形的。
设立合作企业 应当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并附送子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二)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四)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 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六)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四项中所列外国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文本,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这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查批准机关认为报送的文件不全或者有不当之处的,有权要求合作各方在指定期间内补全或者修正。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批准证书。
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颁发批准证书 并自批准之日起30天内将有关批准文件报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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