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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文化与品牌价值的关系———从“阿胶”的历史演变说起

快帮集团  2016-10-09

有谓“作商品亦是作文化”。如“康师傅矿物质水”、“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农夫山泉有点甜”、“怕上火,喝王老吉”。特定商品结合的宣传语,能够体现出特定的商品属性、特定的文化积淀,并产生特定的商业价值。当我们看到“杏花村汾酒”自然想到“借问酒家何处有,牧童遥指杏花村”的诗词典故。看到了“杜康酒”就油然而生曹操《短歌行》中“慨当以慷,忧思难忘。何以解忧,唯有杜康”的那种人文情怀。

很多企业对“中国”、“皇家”、“御用”、“贡品”文字情有独钟,锲而不舍。“古井贡酒”申请注册商标初始,因包含“贡”字,工商管理部门来函建议将标识更改为“古井酒”。然“古井酒”与“古井贡酒”,虽一字之差,但商业价值相隔万里,文化底蕴不尽相同。后几经周折,经据理力争,终成注册商标。这也是很多企业把文化典故、产地来源、以及广告宣传语等申请注册商标的重要原因。

 

    圣山、圣水、圣人下的阿胶文化

    “一山一圣人,一水一圣药”,可以算得上山东形象的高度概括。“一山”指的是有“五岳之首”、“天下第一山”之称的“泰山”。“一圣人”指的是儒教始祖,位列“世界十大文化名人”之首的“孔子”。“一水”指的是蜿蜒东流,有“母亲河”之称的黄河。 而“一圣药”指的就是补血、养气的“阿胶”。“阿胶”与“泰山”、“孔子”、“黄河”其名,足见其地位之高。

提到阿胶,就不得不提东阿。早在2000多年前我国最早的一部医学名著《神农本草经》中就有记载:阿胶“生东平郡,出东阿,滋补上品,久服轻身益气,圣药也”。明朝著名医学家李时珍在其撰写的医学巨著《本草纲目》里说:“阿胶,《本经》上品,弘景曰:‘出东阿,故名阿胶’”,并将阿胶与人参、鹿茸并称为“滋补三大宝”,称阿胶是一种男女皆可服用的滋补“圣药”。东阿造就了阿胶,阿胶也因其神奇功效扬名了东阿。

据考,东阿命县,始于秦,东阿镇为古东阿县城,驴皮阿胶发源地,明清时期享誉京畿。随着历史发展,东阿之地几经变更,建国后,国家重设东阿县,县城迁移黄河西岸。一部分老胶坊扎根原地,以清帝同治所赐“福”字为名组建福胶集团,主产“福牌”阿胶;而另一部则落地新县城,组建东阿阿胶厂,主产“东阿牌”阿胶。


两个品牌的“百家传唱”与“一枝独秀”

    东阿集团“东阿阿胶”现今立足东阿县,也是唯一“东阿”阿胶品牌的继承者。“东阿”之地所产阿胶承载了太多的历史文化与文人典故,或历史名家或文人骚客为其赞许,李时珍《本草纲目》赞阿胶为“圣药”,《神农本草经》将阿胶列为上品,曹植《飞龙篇》赞阿胶为“仙药”,《全唐诗.宫词补遗》中描述杨贵妃喜食阿胶,《清宫叙闻》记载慈禧太后也爱食阿胶核桃膏。在诸多文化的渲染下“阿胶”因东阿而名,东阿之地也缔造了阿胶的神话。“东阿阿胶”在诸多圣人的口口相传下,可谓不亮自明。

“福”牌阿胶产于东阿镇,东阿镇被国家命名为中国阿胶之乡,并与茅台镇景德镇一道成为受国家原产地保护的中国三大传统特产名镇。论文化底蕴“福”牌阿胶,应尤胜于“东阿阿胶”。

有这一典故,咸丰年间,懿贵妃(即后来的慈禧太后)患贫血症,久治无效。家居东阿的户部侍郎知皇妃患病不愈,便上书推荐东阿城内“邓氏树德堂”所产阿胶。慈禧太后服用后,病愈并喜得龙子,即后来的同治帝。咸丰皇帝大悦,赐给“邓氏树德堂”堂主三件礼物:一是四品官服黄马褂,二是手折子,三是赐给东阿镇阿胶“福”字,并封树德堂阿胶为“贡胶”。

“福”牌阿胶早为皇家贡品,从品牌命名来看,来源于“皇家赐福”的典故,该文化底蕴虽然深厚,但普通消费者对其认知与传颂度有限,现多半来源于福胶集团自传自颂,犹如鲜花,虽芬芳美丽,却“一只独秀”,文化传承不如“东阿阿胶”的百家传唱,显得醇厚、丰富。

东胶与福胶有合作也有竞争,几经博弈,现今东阿阿胶年产量占全国75%以上,出口量占全国90%以上,具有较大定价权。

 

市场经济中品牌与文化的融合

从“东阿阿胶”之名的归属过程与指向变化来看,不得不承认“东阿阿胶”在先前一直被生产者和消费者作为商品名称进行认读和识别,诸如:老东阿镇树德堂、怀得堂、咏芝堂等老胶坊,立足于“东阿”之地,在“东阿”之地传承,消费者也一直以该地区所产阿胶为正宗。时至今日,有很多消费者都认为“东阿阿胶”是一种原产地标志,而并非是一种商业标识。但在建国后,由于行政区划的变更,东阿阿胶厂成立,“东阿”、“福”牌进行了品牌整合,从此之后,“东阿阿胶”从商品名称变为商业标识,东阿之地,乃至全中国仅有一家企业生产的阿胶可称为“东阿阿胶”,形成了实质意义上的“品牌垄断”之势。

“东阿阿胶”品牌有着巨大的商业价值,这种价值更多因素来自于特定历史文化的传承。这种特定文化的传承降低了消费者通过人力、物力搜寻的选择成本,在消费者具体消费行为中,“东阿阿胶”极易与消费者产生心理共鸣,使得消费者每当有购买需求时,就自然而然购买该商品,因为在普通消费者心目中“东阿阿胶”才是“正宗阿胶”的代名词。在此大的市场背景下,“福”牌阿胶也在所生产的阿胶上标注“山东东阿镇”字样,以示正宗。因文化的传承和变化,“东阿阿胶”的品牌归属也逐渐变得唯一。

市场经济中,无论是文化的博弈,抑或是品牌的发展,法律在其中起到的作用无可替代。回归到我国《商标法》的法律保护范围,注册商标应享有《商标法》的保护,“东阿阿胶”从确权后即从公共资源转化为私权。“福”牌阿胶,乃至所有生产阿胶的企业,不能突出使用“东阿阿胶”字样。该情况无独有偶,诸如:“泸州老窖”、“云南白药”、“绵竹大曲”等等,因特定的文化、历史、行政政策,维持了该品牌的独一性,因具有固有的文化积淀而得名,因法律赋予权利而“垄断”,其基于文化与法律的双重作用而能够起到明确区分商品或来源的作用,不可不谓是文化与法律给予“品牌垄断”地位的双重受益者。

文化的传承与品牌的形成是相互促进的过程,品牌得以发展和受到保护也得益于国家所制定的法律而在客观上形成的“法律文化”的庇佑。文化因产品而得以丰富,品牌因文化而积淀深厚,产品因法律对品牌的确认而得以在市场上占有独有地位,其相互融合而形成企业具备极大商业价值的财产,为企业的发展插上翅膀。品牌是代表特定文化意义的符号,文化催化着品牌的发展。这种特定商业价值为一家企业独享,犹如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可以说是一种品牌垄断,实际也是一种文化垄断。品牌与文化的发展亦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不断呈现融合之势,这种融合之势也将为企业带来巨大的商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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