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集团简介 关注我们
帮学院 商标分类表-2024尼斯分类 知识产权交易

快帮集团

首页 > 快帮知道 > 从“圣埃米利永”商标无效宣告案看地名商标的可注册性

从“圣埃米利永”商标无效宣告案看地名商标的可注册性

快帮集团  1905-07-09
要旨: 对地名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我国法律有着严格的规定,地名一般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主要原因为,绝大多数情况下,地名用作商标,其本身的含义容易使消费者认为是指示商品产地或者服务提供地,是对商品产地或服务提供地的直接描述,缺乏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当商品并非来自该地名标示的产地时,地名用作商标,还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构成对消费者的欺骗。另外,地名是公共资源,如果由一家垄断独占,将影响在该地区其他生产者、经营者对该地名的使用,显失公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案情回顾: 南京皮埃尔酒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于2012年3月21日获准注册第9213346号“圣埃米利永”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的“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蒸馏酒精饮料,葡萄酒,酒(利口酒),威士忌酒,含酒精液体,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朗姆酒,伏特加酒”。 罗斯柴尔德男爵拉菲集团(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9日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十六条等条款的规定裁定宣告第9213346号“圣埃米利永”商标无效,并向商评委提交了“圣埃米利永”相关介绍,网络上对“圣埃米利永” 相关报道,国家图书馆检索的“圣埃米利永”相关报道,被申请人公司介绍,“圣埃米利永”分级制度介绍,以及相关裁定。 南京皮埃尔酒业有限公司在商评委规定的期限内未予答辩。商评委于2015年11月16日做出关于该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南京皮埃尔酒业有限公司未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最终争议商标无效。无效公告刊登在2016年11月27日第1529期《商标公告》上。 无效理由: 首先,圣埃米利永(Saint Emilion)位于法国波尔多的右岸,是波尔多最大的葡萄酒法定产区,酒田面积广,拥有众多酒庄。世界各地对此地产出的葡萄酒极为推崇,世界最贵的酒之一——米歇尔罗兰(Flying Wine Maker Michel Rolland)即来源此产区。圣埃米利永产区的代表酒庄还包括著名的白马城堡酒庄(Chateau Cheval Blanc)和敖颂城堡酒庄(Chateau Ausane)。 争议商标仅由汉字“圣埃米利永”构成。“圣埃米利永”是法国波尔多著名葡萄酒产区“Saint Emilion”的对应中文翻译之一。“Saint-Emilion”中“Saint”英文含义为“圣,圣人”,“Emilion”可音译为“埃米利永”,整体即译为“圣埃米利永”。申请人提交大量相关宣传报道,证明“圣埃米利永”指代法国波尔多著名葡萄酒产区“Saint-Emilion”。在中国,圣埃米利永(“Saint Emilion”)作为法国著名葡萄酒产区,其产区名称及悠久历史为中国国内葡萄洒相关公众知晓。 另外,申请人提交了一份商标异议裁定书1,商标局经审理认为:“SAINT EMILION是法国葡萄酒产品的原产地名称,以盛产葡萄酒闻名于世,代表了产自于法国波尔多葡萄酒产区SAINT EMILION酒区葡萄酒产品的特有品质。”。考虑到“圣埃米利永”是SAINT EMILION约定俗成的音译,可以认定“圣埃米利永”是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SAINT EMILION的中文译名。争议商标仅由“圣埃米利永”构成,属于依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不应核准注册。 其次,“圣埃米利永”对应于法国波尔多著名葡萄酒产区SAINT EMILION,对熟悉法国葡萄酒的相关公众而言,是众所周知的客观事实。争议商标“圣埃米利永”使用在葡萄酒等商品上具有描述性,指示了商品的产地特点,不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依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争议商标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产地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创业资讯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23号

   

京ICP备16051929号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编号:京B2-20190686

   

专利代理机构代码:16087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编号:1101082019043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编号:DLJZ1101082021001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