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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专利转让合同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初探

快帮集团  1905-07-10
近日,笔者代理某韩国企业,在该韩国企业与一家日本企业之间的专利转让合同纠纷中取得一审胜诉。本案涉及诸多法律问题,本文仅就涉外专利转让合同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进行探讨。   一、背景介绍 专利作为跨国企业的重要资产,其既具有跨国性,又具有地域性。地域性是指专利权需要在一国或一地区注册生效才在该国产生效力,跨国性是指很多专利权都是先在某一国申请了专利后,再通过国际条约的途径延伸至其他国家获得在该国的专利权。在涉及这类专利的跨国技术转移、企业并购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中的法院管辖应该如何约定,以及出现了相关诉讼应当由哪国法院管辖就成了一个难题,尤其是如果出现了专利转让合同中涉及中国专利权,约定管辖法院为外国法院的情况,双方将可能出现如何选择管辖法院的争议。 某韩国企业的一位前员工,曾于1991年至1998年间在该公司从事技术研发工作。后该韩国企业发现,这名前员工所研究的多项技术,由该前员工本人或以其朋友为法定代表人的另一日本企业率先在日本提出了专利申请,并以该日本专利申请为优先权,在韩国、美国、中国等地申请了多项专利,并随后获得授权。 在发现上述情况后,该韩国企业与其前员工及该日本企业取得联系,并经多次商榷,最终由三方签署专利权转让协议,同意将包括涉案专利在内的一批专利无偿转让给该韩国企业。该协议涉及多项日本、韩国、美国、中国的专利,其中,涉案的中国专利权为以其中一项日本专利申请为基础,通过巴黎公约途径进入中国。 需要说明的是,协议中并未明确该中国专利的申请号,而是仅列出了数个在先的日本专利申请,并进一步说明,转让的专利包括依据上述日本申请在外国注册的所有专利和专利申请。 另外,该专利权转让协议约定,因本协议引发的纠纷管辖法院为首尔中央地方法院。 在协议签署后,由于该前员工及日本企业拒不履行转让协议,该韩国企业于2006年向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转让包括本案所涉中国专利在内的全部约定专利。该案经首尔中央地方法院一审、首尔高等法院二审、韩国最高法院再审,最终原告获得胜诉,韩国法院判决被告应当履行转让协议,将涉案专利权变更为该韩国企业所有。 这种情况下,就该中国专利权,该韩国企业要想将其变更为其自己所有,可采取三种方式:1、拿专利转让协议直接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权利人变更;2、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在韩国的胜诉判决;3、直接向中国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履行专利转让协议。   二、问题剖析 (一)、第(1)个方案,拿专利转让协议直接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权利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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