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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演出音乐作品应注意法律风险

2018-01-31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者(在音乐作品中主要指词、曲作者)对其原创的作品享有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驶表演权,并依照约定或《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表演其作品的,属于侵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而《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正是基于上述法律规定,2017年6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北京刘老根大舞台诉至法院。

 


 

北京刘老根大舞台是本山传媒旗下的全国知名的连锁演艺娱乐剧场,平均每年演出场次达到300多场。正如人们所知,为了追求演出效果,在刘老根大舞台上经常公开使用音乐作品进行现场表演。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音著协多次与刘老根大舞台经营方联系洽商音乐作品表演权许可事宜,希望对方能够尊重版权,付费使用音乐。但大舞台方面始终未同音著协达成许可协议,且继续侵权使用音乐演出。在此情况下,音著协只得对其侵权使用音乐的行为进行了证据留存,并选取了其中一首作品,于2017年6月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期间,法院组织进行调解,并由音著协出具了音乐许可使用的和解方案,但大舞台方面始终未予答复。随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本山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现场表演使用音乐作品构成侵权,赔偿音著协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1000元。

 

 

 

 

文章来源:IPRdaily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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