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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恶意大量注册他人商标的法条适用问题探析

快帮集团  2016-05-14

案情要点:

申请人若有大量恶意注册他人商标的情节,其恶意注册的系争商标则有可能会被认定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从而依据原《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予以撤销。同时,系争商标亦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具有其他不良影响。

具体案情:

2010年9月29日,安娜全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第8713046号“BLACKBU RNROVERS FC”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商标图样附后),并于2011年10月14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准使用的商品为服装、鞋、袜等。2012年5月14日,布莱克本流浪者足球和运动公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争议申请。申请人认为: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文字部分完全相同,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抢注;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知名商号完全相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3、被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包含申请人在内的多家英超俱乐部的商标,同时还抢注了多枚他人的知名商标,其主观恶意非常明显,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依据原《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1、布莱克本足球俱乐部的介绍、电子词典的释义。2、英超转播观众数据统计。3、被申请人抢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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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评委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成立于1987年,通过广泛的宣传和报道,在中国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在申请争议商标的同时还申请了多枚英超俱乐部的商标,该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同时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的情形。

最终,商评委裁定申请人的撤销理由部分成立,依据原《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撤销了争议商标。

律师简评:

本案中,在案证据并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原《商标法》侵犯驰名商标权利、商标抢注等所述的情形;但是从被申请人注册的商标信息来看,其熟知英超足球俱乐部,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申请注册多枚英超足球俱乐部的商标,其主观恶意非常明显,是为了利用英超足球俱乐部的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

目前对于本案类似情形的规制主要有两种选择:

一是适用原《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认定该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极大地浪费了行政审查资源及司法资源,损害公共利益。

原《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申请注册商标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也不得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实践中有一种理解,认为本条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仅限于以上述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属于违反原《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的情况,该规定保护的是公共利益和注册秩序,不能用于保护相对人的权益。然而,从《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出发,考虑到该项法律条款的沿革,只要商标的注册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都应该按照本条规定处理,不论其是属于违反绝对拒绝注册理由还是属于违反相对拒绝注册理由。当然,对该条文的使用需谨慎,只有违反诚信原则、恶意证据充分而《商标法》的其他条款难以调整的不正当注册行为,才能考虑适用该条款。

二是适用原《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认定被申请人大量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注册行为既扰乱了我国正常的商标注册及管理秩序,同时也会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形象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进而导致对我国经济、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本案的最终裁定印证了上述观点,在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原《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的情形的同时,认定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了原《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若有大量恶意注册他人商标的情节,其恶意注册的系争商标则有可能会被认定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从而依据原《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予以撤销。同时,系争商标亦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具有其他不良影响。

上述案件由超凡知识产权代理,王学文律师撰写,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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