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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构成商标抢注的举证要点

快帮集团  2016-05-14

     【案情要点】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为理由争议成功的案例。本案成功的关键在于诺亚舟公司能够提供大量在先使用“云学习”商标的证据材料。本文旨在说明认定构成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在举证上应注意的事项。

     【具体案情】

  2011年,中山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读书郎公司)提出第9646588号“云学习CLOUDY LEARNING”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2012年7月28日被核准注册在第41类“教育,组织表演(演出),图书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等服务上。2012年11月6日,成都致远诺亚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亚舟公司”)以读书郎公司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诺亚舟公司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云学习”商标,违反了原《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为由,针对争议商标向国家商评委提起了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诺亚舟公司向商评委提交了其在先使用的“云学习”商标的知名度证据、相应的销售合同及发票、广告合同及发票、媒体相关报道等大量证据材料,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诺亚舟公司已将“云学习”商标使用于学习平台等服务上,并使其具有一定知名度。2014年3月11日国家商评委下发《关于第9646588号“云学习CLOUDY LEARNING”商标争议裁定书》,裁定争议商标在教育等服务上的注册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争议商标在教育、图书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录像带发行、录像剪辑、(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上予以撤销,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至此,通过诺亚舟的积极争取和不懈努力,读书郎公司抢注的“云学习”商标终于在核心服务上被撤销。

     【律师简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为理由争议成功的案例。

  认定他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原《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抢注,应当根据在先使用人提交的有效证据来综合判断。相关证据的提交应注意以下问题:1、核心证据的形成时间应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之日前;2、证据中在先使用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应与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似;3、证据能够证明在先使用商标已经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因此,“引证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是一条“证据为王”的条款。

  本案成功的关键就在于诺亚舟公司能够提供大量符合上述要求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其在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上已经在先使用“云学习”商标并使之具有较高知名度。这一方面体现出诺亚舟公司具有很好的管理制度,对其商标使用材料保存得当;另一方面也体现出公司对新品牌及时进行商标注册的重要性,否则一旦被他人抢注,只能再通过异议、争议等途径进行解决,无疑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和风险。

由此可见,企业应重视日常管理中对于商标使用证据的搜集和保存,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更应及时的对新品牌甚至是孕育中的品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避免被他人抢注,免于后期付出更大的维权成本和面临侵犯他人商标权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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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案件由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案件由超凡知识产权余沁律师撰写,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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