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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民事纠纷案件中对在先民事权利的知名度和域名注册人恶意的举证要求

快帮集团  1905-07-09
要旨: 认定网络域名注册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是依法正确审理域名纠纷案件的关键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项基本构成要件对是否构成侵权等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长期以来,对于在先民事权利的知名度和域名注册人恶意的判定的举证要求仍旧存在诸多争议。本文认为,对于抢注域名侵害他人的商标民事权益的认定,虽不以实际造成损害和他人注册商标必须驰名为前提条件,但原告仍需举证作为权利基础的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就恶意的举证而言,应严格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参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宜扩大解释以免对域名注册人不公,但同时也需要从案件事实出发,参照上述规定对于恶意行为做出准确的认定。 案例: 原告奥托有限两合公司(简称奥托公司)诉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网信息公司)域名民事纠纷案 案情: 奥托公司系“OTTO”商标注册人, 1993年12月14日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出指定包括我国在内的多个国家的领土延伸申请并获得我国商标法的保护。拥有注册号为G616349的“OTTO”商标自2013年12月14日至2023年12月14日在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第2、3、6、7、8、9、10、11、15、16、17、19、20、21、22、23、24、27、32、33、34类上的使用权。 欧图国际(香港)有限公司(OTTO INTERNARIONAL (HONG KONG)LIMITED)(简称欧图香港公司)系奥托公司的关联公司。该公司于2003年在青岛成立代表处,从事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有关的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2005年作为股东设立欧图(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06年作为股东设立欧图(青岛)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同时,奥托公司提供其关联公司使用“OTTO”商标从事产品邮购业务,在财富中国网站(域名为fortunechina.com)多年位列世界500强等佐案证据。 1999年4月15日,国网信息公司注册“otto.com.cn”域名,2003年3月17日,国网信息公司注册“otto.cn”域名。根据奥托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所作公证,使用上述域名的两个网站,进入后仅显示“去眼袋 双眼皮www.59qyd.com”、“一分钟,教会从银行谋取高.. www.cwziyouren.com”的两条广告链接信息,并未显示国网信息公司使用该网站的内容。 据查,国网信息公司曾因注册’dopont.com.cn”、“olay.com.cn”、“converse.com.cn”等域名被杜邦公司、(美国)保洁公司、(美国)匡威公司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后均判决其败诉,责令其注销或停止使用上述域名。 而后国网信息公司辩称,其公司注册网站是合法注册行为,没有恶意使用,“Otto”是英文固有词汇,译为奥托,系国王的名字,并非奥托公司的独创词汇。奥托公司对该标识的使用权限仅限于对其注册的商品和类别享有独占权,国网信息公司使用“otto”域名不会对奥托公司的商品产生影响。同时奥托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有知名度,其公司注册域名不具有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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