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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中英互译对商标近似判断的影响

快帮集团  1905-07-09
"《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由此可知,商标标志可以单独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也可以是上述各要素的任意组合,那么对于这样的任意组合商标,各个要素对于商标近似判断却不尽相同,这里我们对中英文要素对商标近似的判断的影响谈些浅显的认识。 【案情】 申请人:上海黎姿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理由: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标识本身不近似,且在市场实际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注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裁定结果】 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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