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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商标使用证据收集那点事

快帮集团  1905-07-09
每次在给客户寄送商标注册证时,我总是要提醒客户,在商标使用过程中要注意及时收集使用证据,以防范潜在的被撤三风险。虽然经过了口头加书面提示,但在出现法律案件时,却常常发现有些客户提供的证据不尽人意,虽然有时我们明明知道企业实际上的确是在大量使用。 商标使用过程中及时、有效收集使用证据的意义 首先,可以避免已注册满三年的商标被他人以未使用撤销掉。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二款规定:“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 商标法之所以做出这个规定,是为了防止商标注册后注册人不使用造成的资源闲置浪费。这样的制度在其他国家也是普遍存在的,只不过有的是满三年,有的是满五年可以提出撤销。 当然,商标注册满三年后会不会有人对你提起撤销申请,这是无法预知的事情,完全取决于他人,如果你的商标很不错,碰巧别人也想注册,经过查询发现有你在先注册的障碍,那么他就可能对你提出撤销申请,同时自己申请注册。或者他的商标被引证了你的商标驳回了,那么他也可以在驳回复审的同时,对你的在先商标提出撤销。 对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举证的责任全部在商标注册人这边,如果你不能够在限定时间内提供出规定期间的、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有效使用证据,那么你的商标就会被撤销掉。这是从自身商标有可能被他人撤销这一被动原因来看它的意义所在。未雨绸缪,总比被撤销掉要好得多吧。 其次,从维权方面来说,时常地收集商标使用证据也是不无意义的。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试想,如果你发现有人抢注了你的商标,要对其提出异议,那么要证明你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如果没有自己商标大量的使用证据和知名度证据来支持,如何能够异议成功或者无效成功呢?道理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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