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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公司想拿“弹幕”当商标做广告

快帮集团  2020-01-15

深夜上B站正播放着《被嫌弃的松子的一生》。正如片名,130分钟的电影里,女主角松子始终被人嫌弃。

她本是教师,因为一场误会被断然辞退,之后她爱上一位作家,但作家留下一句“生而为人,对不起”的遗书后,突然自杀。她鼓起勇气再去爱人,又逐渐遭遇被利用、被抛弃、以及对方消失不见。最终松子选择了远走,开始孑然一身地生活。

54岁那年,她在一片空荡荡的草地上,被一群中学生用棒球棍没有来由地打死了。

似乎只有弹幕从未嫌弃过她。电影中,松子出狱,回到那个一切都已经不复存在的家时,她自顾自地说着一句“我回来了”。

无数条弹幕在这一刻划过屏幕,它们集合成一声巨大的“欢迎回家”,以此回应了松子。而当松子一个人坐在闹腾腾的酒吧,点一小份蛋糕庆祝自己生日的时候,只有弹幕记得为她补上了一句“生日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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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意外,印象中无厘头、无意义、烦人的弹幕,在这里突然具备了某种深重的情感力量。

上线10年,如今每个月有超过1亿年轻人在B站发送14亿条弹幕,即使是进入深夜,它们一如既往地活跃。


刷剧下饭的你,会习惯性开启弹幕吗?

开启弹幕已经成为当下很多年轻人看剧时的习惯,甚至“无弹幕不欢”,其中不乏“名场面”“逮虾户”“注入灵魂”等魔性弹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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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评论说,“弹幕” 是网民逆天创造力的体现。但是“弹幕”二字本身能注册为商标吗?前不久,北京知产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弹幕”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件,想申请注册“弹幕”商标的公司最终输掉了官司。

 

来回顾一下案情:

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幻电)于2017年9月4日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原商标局)申请注册“弹幕”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络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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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公司想拿“弹幕”当商标做广告,商标局这样回应

商标局及原商评委均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驳回其注册申请。上海幻电不服该决定,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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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弹幕”一词通常是指网络视频中屏间飘过的网友评论,“弹幕”指定使用在“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络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上,根据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不同服务来源的功能,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北京知产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那么,什么是商标的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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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本质上是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具有显著性是商标的最基本要求。

具有显著性的前提是相关公众会将该标志认知为商标,如果相关公众不会将标志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认知,则该标志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的显著特征,强调的是商标标志这一符号本身具有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使相公众能够通过该商标标志将商品或者服务与特定来源建立起相对稳固的联系。


通常来说,过于简单的数字字母、装饰性图案、广告用语等由于标志本身的特性,使得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方面的功能“先天不足”,在没有其他因素的情况下,一般不具有商标法意义上显著特征,不能获得注册。 


本案中,相关公众在看到“弹幕”时,通常会将其认知为观看视频时屏幕上实时呈现的字幕本身,而不会将其识别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专业商标注册,戳这里,无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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