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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身边那些会偷你商标的人(合作伙伴篇) ——记一起商标异议案的举证之路

快帮集团  2016-05-14

专栏前言

我出生于1983年,那年3月我国第一部《商标法》开始施行,而《专利法》和《著作权法》还在酝酿之中。当是时,大洋彼岸的美国颁布《专利法》和《版权法》已近200年。因入世的需要,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迅速与国际接轨,而国内企业对知识产权为何物却并不了解。大学时读吴晓波的《激荡三十年》,让我对中国企业发展的艰难历程感慨万千,如今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多年,我更是亲自见证了很多企业因遭遇知识产权问题而面临经营的困境。在此,我记录下这些故事,与君分享。

阅读提示

文中人物姓名、企业名称均为化名!

 

小心身边那些会偷你商标的人(合作伙伴篇)

——记一起商标异议案的举证之路


商业合作是常见的经营手段,其中潜藏着很多法律风险,如被合作方窃取重要技术、商业信息或品牌资源的事情就屡见不鲜。下面要讲的,是我办理过的一个被合作者抢注商标的异议案,该案的证据收集过程历经波折,加深了我对知识产权风险的认识,在此分享给大家。

合作失败,商标却被抢注

我们的客户李女士经营一家劳务公司,其以提供月嫂服务在西安小有名气,是陕西分娩量最大的省妇幼保健院唯一入住的劳务公司。李女士的公司从2007年开始使用“慧恩月护”商标,却一直未将该商标申请注册。

2011年,李女士开始找人合作,准备扩大企业规模。经人介绍,她认识了本案另一方当事人胡林。一开始双方沟通愉快,不仅将新品牌定名为“慧恩母婴”,还设计了新的海报。但终因合作理念的差异,双方谈判破裂,合作一事搁浅。不久之后,西安某公司(以下简称“被异议人”)就挂出了“慧恩母婴”的牌子,并声称已经注册了“慧恩母婴”商标,此时李女士才意识到,当初的合作者胡林抢注了自己的商标。

异议不成,证据成为死结

在新商标法未实施前,本案最合适的异议理由是修改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然而,李女士提供给我们的证据却存在2个严重的问题(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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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异议人不正当手段(×)

(李女士 → 胡林 =\= 被异议人)

单方邮件

图1  本案构成要件图                

首先,证明李女士“慧恩”商标知名度的证据不足。李女士虽与陕西省妇幼保健院有合作,但只是医院允许其在院内开展业务,双方并没有书面协议或类似材料。同时因月嫂服务的特殊性,李女士坚信口碑体现实力,因而从未对自己的品牌进行过宣传,也没有任何官方颁发的荣誉证书。其仅能提供大量的客户信息登记表和客户评估表等自制证据,无法达不到“一定知名度”的证明要求。

其次,证明被异议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的证据不足。被异议商标是以西安某物业公司名义注册,而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非与李女士联系的胡林。李女士提供的与胡林的来往邮件也只有李女士发送的邮件,而没有胡林回复的邮件。李女士说,每次都是她发邮件给胡林,胡林看到后再打电话与她沟通,现在对方手机号都换了,她根本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胡林跟被异议人有任何关系,因此无法证明被异议人具有抢注的恶意!

这两个问题成为这个案子的死结,异议最终失败了。听到这个消息后,李女士愤愤不平,我告诉她如果没有新的证据,复审成功的几率也很低,她沉默了。最终,她还是决定提起复审,并补充了一些客户信息登记表和客户评估表,却仍然解决不了上述问题。到了证据交换阶段,商评委向我们移送了被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异议人从2012年开始已经在使用“慧恩母婴”商标。这让我越发觉得此案复审希望渺茫。

坚持不懈,qq号现转机

谁知李女士却并没有放弃,她调取了被异议人的工商登记信息,查到被异议人的一个股东就是胡林的父亲胡某,可以证明被异议人与胡林有关系。只是新的问题来了,李女士没法取得胡林的户口资料,因此虽然知道被异议人的股东之一是胡林的父亲,却没有实实在在的证据。其次,李女士唯一能证明胡林与自己有联系的就是两人的邮件,但对方在邮件中使用的却是昵称“胡 凯米宝宝”,我们没有证据证明这个“胡 凯米宝宝”就是胡林(见图2)。到了这一步,我也快绝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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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证据)     (没证据)

图2  被异议人与李女士有接触的关系图

只是,当我突然发现对方使用的是qq邮箱时,心中不禁燃起了一丝希望!因为qq邮箱是使用qq号作为账号,一个人通常只使用1到2个qq号,且不会随意更换,而80后都喜欢在qq空间记录心路历程。因此,如果通过qq号码进入对方的qq空间,说不定会发现其中有“胡 凯米宝宝”关于“慧恩母婴”的资料,那就可以证明这个“胡 凯米宝宝”就是胡林!

虽然“胡 凯米宝宝”的qq空间设置了权限,但幸运的是,这个权限问题居然是“我的姓名是”,因此,当我输入“胡林”二字,终于进入其空间时,我的心情立马就大好起来。再当我在“胡 凯米宝宝”的qq说说里发现了一条关于“慧恩母婴”的广告语,其中还留下了联系电话,而这个电话恰恰是被异议人提交的“慧恩母婴”服务合同里业务经理的电话!这个时候,我已经感觉到命运女神的眷顾。

同时,通过网络搜索,我发现“凯米宝宝”是胡林自己投资的一家公司的字号,而胡林的父亲还投资有一家工贸公司,在该公司的网站上就有被异议人公司和凯米宝宝公司的宣传信息,介绍这两家公司均是胡林父亲公司的下属企业,这个材料足以证明“胡 凯米宝宝”与被异议人具有关联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其恶意就十分明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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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被异议人与李女士有接触的证据图

再接再厉,老证据新发现

解决了恶意的问题,接下来就是李女士在先使用的“慧恩”商标的知名度问题。由于没有其他新的证据,我将李女士提交的客户信息表和客户评估表翻来覆去看了无数遍,如何通过这些证据证明李女士的“慧恩”商标有知名度,同时还要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呢?

我绞尽脑汁,终于发现客户评估表都是统一模式,以“慧恩月护评估表”开头,由客户手填而成,很多客户在填写时,都以“慧恩月护”作为抬头,字迹不一。尤其是有不少客户是另附信签纸填写,粘贴在表上,而这些信签纸页眉处印有不同的单位名称,显示客户来自不同单位,有“西北大学”的,有“中国联通西安分公司”的,有“西安鄂尔多斯工贸有限公司”的……。成百上千来源不一、字迹不同的信签纸相当于无数的证人证言,根本不可能伪造。我将这些评估表梳理出来,将其中的客户信息与我们提交的客户信息表一一对应,相互印证,不仅解决了证据的真实性问题,还证明评估表只是客户信息表中上千位客户中的一部分填写而成,证明了“慧恩月护”拥有大量客户,尤其是在西安拥有一定知名度。

成功之后,应该有的反思

补充了上述材料后,商评委的裁定很快就下来了,最终认定李女士在先使用的“慧恩”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力,被异议人与李女士同处于西安市,该影响力已及于被异议人,其在“家政服务、临时照看婴孩”等服务上申请“慧恩母婴”商标显属恶意,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不予核准注册。

一纸裁定在手,我真是感慨万千,相信李女士这次可以舒一口气了。只是,从商标被抢注至今,三年过去了,李女士扩大经营规模的计划被迫停止,而被异议人“慧恩母婴”商标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还是被予以核准,其对李女士品牌的影响尚未彻底清除。虽然新《商标法》施行后,其还可以通过适用第十五条二款继续宣告上述商标无效,但这无疑又将是件费时费力的事情。如果当初李女士早点把商标注册了,就不会有后面无数的麻烦。如果当初李女士能有意识的保留谈判的证据,后面维权之路也不会这么艰辛。

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这个案例再次告诉我们,商业合作固然是企业发展不可缺少的经营手段,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对于企业发展也同样至关重要,不能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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