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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大家分享几个比较有趣的商标驳回哈哈哈哈

快帮集团  2019-11-04

跟大家分享几个比较有趣的商标驳回哈哈
商标注册驳回案例:悠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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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理由:该商标中“悠仁”为日本小亲王的名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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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就是“悠仁”本人啦

商标注册驳回案例:黄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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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理由:“黄态”易使消费者联想为“黄色动态图”,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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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这是一张有颜色的图片”

商标注册驳回案例:熏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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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理由:“熏樱子”是日本著名AV女演员,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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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优秀的商标审查员需要极其广泛的知识面,亦或者是在审核的时候顺手“百度”了一下。

总得来说,申请商标要严格按照《商标法》的条例,才能基本保证商标申请成功。

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必须遵守以下条款:
不得违反绝对禁止性条款: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不得违反相对禁止性条款: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不得与他人在先申请的商标类似: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驳回理由千万条,但在实际操作上,除了个别看上去比较“奇葩”的理由之外,大部分被驳回都是由于申请商标与已存在商标类似。

截至2019年7月底,我国有效注册商标量2328.1万件。
组合形成商标的文字和图形资源是有限的,而申请注册商标的人越来越多,可用的资源自然越来越少,也就很容易与他人的商标类似。以汉字为例,常用汉字只有三四百个,这些汉字中有美好含义的,少之又少。几乎所有代理人以及申请人都经历过:好的商品名字注册不下来,好的商标名字申请前已经在先有了几十甚至是上百个。
 
还有一种现象,有部分企业在初创阶段,基于节约成本的考量或者认为业务范围有限,没有进行商标布局,企业稍有名气之后,发现商标被抢注了,或者在别的行业被搭便车了,导致商标被混淆。商标权人处于被动位置,原本几百块钱一个类别可以避免的事情,可能最后要花几千几万几十万的成本去维权,维权之路的艰辛与风险,有苦说不得。
 
商标是企业越来越重要的一项无形资产,也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企业早先一步进行商标注册,尤为重要。但是,错过了这一步骤的企业,并不是完全没有挽救机会。通过商标交易获得商标,也不失为商标布局的好办法。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双方均为申请人。

因继承、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办理商标转让或移转适用《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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