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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指什么?

快帮集团  2020-03-18

注册公司就是指开办企业时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执照登记证书,办理公司的种类按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不同一般包括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这五类;根据公司国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内资公司、外资公司和跨国公司;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公司的步骤一般包括企业名称查询、提供注册公司所需证件、验资、申领营业执照、申办组织机构代码证、申办税务登记证、银行开设企业基本帐户、申请发票购用簿、购买发票开业。

公司注册的种类
  1.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划分为五类:快帮云

(1)无限公司,即所有股东无论出资数额多少,均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股东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符合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需5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需5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需30万元人民币以上;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公司需10万元人民币以上;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3)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所有股东均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条件: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4.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5.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5)股份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份和有限公司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这种划分方法是对公司进行最基本的划分方法。   2.根据公司国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内资公司、外资公司和跨国公司。   3.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母公司最基本的特征,不在于是否持有子公司的股份,而在于是否参与子公司业务经营。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和承担责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要由母公司决定。我国公司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根据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总公司通常先于分公司而设立,在公司内部管辖系统中,处于领导、支配地位。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律上和经济上的独立地位,但其设立程序简单。我国公司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5.根据公司的信用基础的不同,公司的经营活动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公司资本的多寡为基础的公司称为人合公司,如无限公司;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公司的资本规模为基础的称为资合公司,如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同时依赖于股东个人信用和公司资本规模的公司,如两合公司。
编辑本段公司注册的基本要素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也可以设立一人有限公司。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2人有限制为3万以上,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需一次缴足。 09年始,部分地区有可以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文件,但是对于此类申请人,申请对象有所限制,适用于注册资本低于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编辑本段注册公司的步骤
  1.办理企业名称核准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备用名称若干及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确定公司住所   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且一般要求必须用工商局的同一制式租房协议,并让房东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复印件。 房屋提供者应根据房屋权属情况,分别出具以下证明:   ( 1)房屋提供者如有房产证应另附房产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由产权人签字。   (2)无产权证的由产权单位的上级或房产证发放单位在“需要证明情况”栏内说明情况并盖章确认;地处农村地区的也可由当地政府在“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签署同意在该地点从事经营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3)产权为军队房产,应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4)房屋为新购置的商品房又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应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购房发票复印件、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预售房许可证的复印件。   (5)房屋提供者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具有出租经营权的企业,可直接在“房屋提供者证明”栏内加盖公章,同时应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供产权证。   3.形成公司章程   可以在工商局网站下载“公司章程”的样本,修改一下就可以了。章程的最后由所有股东签名,并署名日期。   4.刻私章   刻法人代表和其他股东的私章。   5.办理验资   6.提交材料   7.出三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8.转基本户
编辑本段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1]第一条 为了标准企业运营局限的注销治理,标准企业的运营行为,保证企业的正当权益,根据有关企业注销治理的司法、行政律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销的企业。   第三条 运营局限是企业从事运营运动的营业局限,该当依法经企业注销机关注销。   企业的运营局限由企业注销机关依据投资人或许企业的请求依法注销。企业的运营局限该当与章程或许合股和谈的规则相一致。   第四条 运营局限分为答应运营项目和普通运营项目。   答应运营项目是指企业在请求注销前根据司法、行政律例、国务院决议该当报经有关部分同意的项目。
编辑本段公司起名
  公司取名的基本原则    1.识别性:这是本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要求具有独创意义,力避雷同,让人一目了然。   2.统一性:企业名称与企业其它形象应具有质的一致性,不能自相矛盾。   3.传播性:企业名称简明、清晰、易写、易记,是传播的必要条件,如百度公司的百度可传播性就很好   4.专有性:一个企业必须拥有自己专有的概念,才能在市场中标新立异。   5.五行顺:起名大师严峻老师:一个企业所在的行业分属不同的五行,因此起名字时,用字五行要和企业行业所属五行相同或相生,这样企业才能发展顺利,前途无量,在本行业大发展,生意越做越大。   6.数理好:企业名称(包括全称和简称)数理不仅要吉,而且不同的行业,取名时其数理选择应有不同的侧重点。   7.以人为本,因人用字:企业命名用字的五行属性最好与法人代表命中的喜用神一致或相生,而且所用汉字的命名学字义要吉利。
一、办理企业名称核准
  时限:3个工作日   企业名称申请登记的原则   1、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①、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②、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③、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④、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⑤、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⑥、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2、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3、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4、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5、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6、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①、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②、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③、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④、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7、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一步:咨询后从工商局网站填写名称设立申请,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打印核准通知并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确定公司住所
  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房屋性质为商用房),并且一般要求必须用工商局的同一制式租房协议,并让房东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复印件。 房屋提供者应根据房屋权属情况,分别出具以下证明:   (1)房屋提供者如有房产证应另附房产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由产权人签字。   (2)无产权证的由产权单位的上级或房产证发放单位在“需要证明情况”栏内说明情况并盖章确认;地处农村地区的也可由当地政府在“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签署同意在该地点从事经营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3)产权为军队房产,应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4)房屋为新购置的商品房又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应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购房发票复印件、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预售房许可证的复印件。   (5)房屋提供者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具有出租经营权的企业,可直接在“房屋提供者证明”栏内加盖公章,同时应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供产权证。
三、形成公司章程
  可以在工商局网站下载“公司章程”的样本,修改一下就可以了。章程的最后由所有股东签名,并署名日期。
四、刻私章
  刻法人代表和其他股东的私章。
五、开设验资账户
  办理机构:银行   时限:1个工作日   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银行询征函”选择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   所有股东带上自己入股的那一部分钱到银行,带上工商局发的核名通知、法人代表的私章、身份证、用于验资的钱、空白询征函表格,到银行去开立公司帐户,你要告诉银行是开验资户。开立好公司帐户后,各个股东按自己出资额向公司帐户中存入相应的钱。 银行会发给每个股东缴款单、并在询征函上盖银行的章。 注意:公司法规定,注册公司时,投资人(股东)必须缴纳足额的资本,可以以货币形式(也就是人民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如汽车)、房产、知识产权等出资。到银行办的只是货币出资这一部分,如果你有实物、房产等作为出资的,需要到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其价值后再以其实际价值出资,比较麻烦,因此建议你直接拿钱来出资,公司法不管你用什么手段拿的钱,自己的也好、借的也好,只要如数缴足出资款即可。
六、办理验资报告
  验资办理机构:会计事务所   时限:3个工作日   银行出具的股东缴款单、银行盖章后的询征函由银行寄至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章程、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送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一般费用1000元(注册会计师协会指导价格50万以下注册资金)。
七、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工商执照办理机构:市、区工商局   时限:受理后5个工作日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②、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   ③、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④、《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⑤、股东资格证明;   ⑥、《指定(委托)书》;   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5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执照。
八、刻章
  时限:1个工作日   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社,去刻公章、合同章、财务章。后面步骤中,均需要用到公章或财务章。
九、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企业法人代码登记办事机构: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办理   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领表→填表→提交单位公章等资料→交费→(办理时限过后)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卡   提供材料:   (1)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公章;   (3)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法人单位提交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集体、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非法人单位提交上级主管部门代码证书复印件; ⑸单位邮编、电话、正式职工人数。
十、办理税务登记证书
  办理事项:税务登记(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   办理地点:税务登记机关窗口税务登记样本
时限:5—10个工作日   提供材料:“个体经济”可不报送以下的⑵、⑷、⑸项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财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公司或企业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6)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7)印章;   (8)从外区转入的企业,必须提供原登记机关完税证明(纳税清算表);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十一、开立公司基本账户   时限:5—7个工作日   根据规定,一般工商企业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要向账户管理部门提供: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正本;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章及印鉴章,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民办非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提供经民政部门登记颁发的组织机构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或个体登记证书)。
编辑本段注册离岸公司
  近年来,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巴哈马群岛、百慕大群岛等(多数为岛国)纷纷以法律手段制订并培育出一些特别宽松的经济区域,允许国际人士在其领土上成立一种国际业务公司,这些区域一般称为离岸管辖区或称为离岸司法管辖区。而所谓离岸公司就是泛指在离岸管辖区内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国际商业公司。   “离岸”的含义是指投资人的公司注册在离岸管辖区,但投资人不用亲临当地,其业务运作可在世界各地的任何地方直接开展。例如在巴哈马群岛注册一家贸易公司,但其贸易业务的往来可以是在欧洲与美洲之间进行的。   著名的离岸管辖区有许多是前英属殖民地,如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因此这些地区在很大基础上保留了英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离岸公司与一般有限公司相比,主要区别在税收上。与通常使用的按营业额或利润征收税款的做法不同,离岸管辖区政府只向离岸公司征收年度管理费,除此之外,不再征收任何税款。除了有税务优惠之外,几乎所有的离岸管辖区均明文规定:公司的股东资料,股权比例,收益状况等, 享有保密权利,如股东不愿意,可以不对外披露。另一优点是几乎所有的国际大银行都承认这类公司,如美国的大通银行、香港的汇丰银行、新加坡发展银行、法国的东方汇理银行等。“离岸”公司可以在银行开设账号,在财务运作上极其方便。   一般这类“离岸”地区和国家与世界发达国家都有良好的贸易关系。因此,海外离岸公司是许多大型跨国公司和拥有高额资产的个人经常使用的金融工具。希望在国外上市的公司有许多是通过成立海外离岸公司实现其目的的。
编辑本段离岸公司或境外公司具有以下的特点
  1、完全秘密,不记名,一般无需申报年报   2、在注册地境外之商业活动,一般无需缴交当地之税款   3、允许一人董事,股东   4、无限制董事,股东之国籍及居地   5、可选择不记名股票 (以持有人名义bearer certificate)   6、可在其它国家开设银行户口   7、不必每年递交公司帐目   注册海外离岸公司的优势   运用离岸公司进行贸易往来,利用离岸帐户进行海外结汇。 方便快捷,管理顺畅,合理避税 海外公司回国内再投资,享受国家三免两减半的国税政策,以及更加优惠的地方税务政策; 通过离岸公司为产品申请国内涉外商标,提高品牌形象; 通过离岸公司为产品申请外国商标,打开海外市场,保护产品品牌权益; 通过离岸公司为引进的外国产品申请商标,拥有独立的注册地产品市场和权利; 离岸公司可以使烦琐的海外投资过程变得简单而合法,并且得到严密的资料保密; 离岸公司可以让您并购海外企业的战略计划变得现实,以及保密效果; 对于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中小型企业的融资活动:   实现海外上市,例如美国的纳斯达克(NASDAQ),新加坡赛斯达克(SESDAQ),香港创业板……   针对小型资本融入活动(小于5000万美金的小型融资),可以让您融到的海外个人资本或其他游动资本顺利到位,为您的企业发展实现传略发展; 离岸公司管理方便,经营范围宽松,有完善的英美公司法典作为基础; 离岸公司的维护费用相对较少,并不须浪费过多人力物力资源。
编辑本段外资企业注册审批程序
  外商投资项目,要经过对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外资企业无此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和合同、章程的审批三个步骤方才完成。   (一)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由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向项目审批机关提交项目建议书和其他必要文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申请下一步的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合营中方基本情况,包括中方合营单位名称,生产经营概况,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2.合营目的,要着重说明出口创汇、引进技术等必要性和可能性。   3.合营外方基本情况,包括外商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   4.合营范围和规模,要着重说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产品的国内外需求和生产情况,以及产品的主要销售地区。   5.投资总额,指合营项目需要投入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之总和。   6.投资方式和资金来源,包括合营各方投资的比例和资金构成的比例。   7.生产技术和主要设备,主要说明技术和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和可靠性,以及重要技术经济指标。   8.主要原材料、水、电、气运输等需要量和来源。   9.人员的数量、构成和来源。   10.经济效益,并着重说明外汇收支的安排。   合营中方除向审批机关提交项目建议书外,还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及特点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项目各方的合作意向书;   2.外商资信情况调查表;   3.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项目建议书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由项目各方在项目建议书的基础上,共同编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审批机关审批。生产性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主要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基本概况。   (1)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2)合营各方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中方要说明主管部门);   (3)合资企业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包括合营各方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4)合营期限和合营各方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比例;   2.产品生产安排及其依据。国内外市场情况预测,以及国内目前已有和在建的生产装置能力。   3.物料供应安排(包括能源和交通等)及其依据。   4.项目地址选择及其依据。   5.技术设备和工艺过程的选择及其依据(包括国内外设备分配的安排)。   6.生产组织安排(包括职工数、构成、来源及经营管理)及其依据。   7.环境污染治理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及其依据。   8.建设方式、建设进度安排及其依据。   9.资金筹措及其依据(包括原厂房、设备入股计算的依据?)。   10.外汇收支安排及其依据。   11.技术经济效益的综合分析   项目各方除向审批机关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外,还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述文件:   1.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2.项目各方所在国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3.国内外市场需求情况调研、预测报告;   4.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所需原材料、资金的安排意见;   5.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审批机关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90天之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三)合同、章程的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合营各方便开始签订合同,制定章程,报审批机关审批。   (四)合营企业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2.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转让的规定;   4.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5.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6.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7.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产品在中国境内和境外销售的比例;   8.外汇资金收支的安排;   9.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10.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11.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   12.违反合同的责任;   13.解决合营各方之间的方式和程序;   14.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营企业合同的附件,与合营企业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五)合营企业的章程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合营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   2.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合营期限;   3.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额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5.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划,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   6.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   7.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8.解散和清算;   9.章程修改的程序。   (六)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   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5.中方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立该合营企业签署的意见。   上列各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2、3、4项文件可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审批机关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七)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收,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4.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5.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6.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4项所列外国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2项、第3项和第5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审批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八)外国投资者拟在中国境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资企业章程;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6.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8.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前款1、3项文件必须用中文写;2、4、5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后,标志着项目审批的最后完成。外商投资项目的各方应在合同章程批准之日起30天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编辑本段注册公司的注意事项
  [2]申请人在办理企业登记前应认真了解相关企业登记的法律法规,仔细阅读本须知和相关表格的填写说明。企业登记申请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否则应承担由提交虚假材料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
一、企业登记流程
  公司核名——开验资账户——进注册资金——会计师出验资报告——交工商出营业执照——刻章——办理代码证——办理税务登记证——开设基本户——税务做税种核定——买税控机——办理办税人联系卡——买发票——开始经营。
二、材料准备说明
  1.申请人在填写材料时,请仔细阅读表格中的注释与填写说明,并按要求填写。   2.在申请表格中,需签字的地方应当由本人亲笔签名,被书面授权代为签名的人提交书面授权书后可以在被授权的范围内代为签署。   3.设立、注销表格应当填写表格中的全部内容。表格、文书中的日期应当填写。变更、备案表格只需填写与本次申请的变更相关的内容。表格、文书中的日期应当填写。   4.材料中加盖的公章必须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公章,不得与企业登记名称不符的公章,不得加盖未经登记或已注销企业的公章。   5.凡要求出示原件的材料申请人还需提交复印件。所有提交的复印件应当清晰、完整,由提供者在复印件的每页(或骑缝)上签章(单位盖章、自然人签字)并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
三、注意的事项
  关于企业股东(投资人)或在企业任职的人员应注意的事项:   1、国家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3、法官、检察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不得成为企业投资人。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7)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8)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四、关于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应注意的事项
  1、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1)注册资本指全体股东约定认缴的出资额;实收资本是指股东已经向公司实际缴纳的资本;   (2)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3)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实缴的,应当办理注册资本减少的变更登记。   2、出资方式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30%;   (3)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   (4)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必须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该部分出资额应当作为股东认缴资本计入公司的注册资本,而不计入公司实收资本。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时限内完成财产转移登记手续,并办理公司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3、主要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转移方式   (1)实物:①动产以交付为转移;②不动产以登记为转移;③汽车等特殊的动产以登记转移。   (2)知识产权:①专利权以登记为转移;②商标权以登记并公告为转移;③著作权以签订协议为转移;④技术秘密以签订协议为转移。   (3)土地使用权以登记为转移。   (4)股权: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以登记为转移;②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以记载于股东名册为转移;③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为转移。   4、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的有关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3万元;   (2)一个股东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且应当一次足额缴纳。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4)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为3万元;   (5)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   (6)法律、行政法规对上述企业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5、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或变更注册资本(金)(实收资本)时,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办理验资手续的时间,如申请材料准备阶段较长,可待材料准备完毕后再办理验资手续。但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验资完成后召开创立大会。   涉及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时,如许可部门无需提交验资证明的,可待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后再行办理验资手续。
五、关于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注意的事项
  1、城镇范围内房屋用途登记为居住(具体指:公寓、花园住宅、联列住宅、新工房、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简屋等)且未办理“居改非”手续的房屋不得用于企业登记;   2、经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允许农民以宅基地房屋自营或出租给他人开办个体工商户从事小型商业零售、“农家乐”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场所。   3、非居住用房作为企业经营场所登记的,工商登记机关不审查具体房屋类型和用途。但是以下情况除外:   (1)“配电间”、“消防通道”等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专用房屋,不得作为企业的经营场所;   (2)使用居民小区内会所及其他非居住用房作为经营场所的,其从事的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建筑规划的用途并经业主委员会同意。   4、申请人提交的作为产权证明的房屋产权证应当载明房屋的类型与用途:记载为“详见附记”的,应当同时提交产权证附记;记载为“详见登记信息”的应当同时提交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个月内出具的房屋权属信息单。   5、房屋产权人应与出租方一致。如不一致,按以下情况提交材料:   (1)如系同一企业变更名称,应当提交新《营业执照》与《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的复印件。   (2)如系房屋产权人委托出租,应当提交产权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授权书或委托书。   (3)如系承租人转租,应当提交产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但承租人经产权人书面授权可以转租的除外。   6、房屋租赁协议(合同)由当事人自行订立,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租赁双方的姓名(名称)。出租方应当是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合法的受托人或有权转出租人。承租方应当是实际使用该场地经营的企业,在企业尚未成立的情况下也可由其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大)会授权的自然人(单位)代为签署。   (2)租赁地址。租赁地址必须与产权证明上的地址相一致,且写明具体室号、部位。   (3)租赁期限。租赁协议(合同)到期日不得早于登记日期。   7、产权证明无具体道路门牌号码、门牌号码不清或者产权证明上门牌号码与经营场所实际门牌号码不一致的,应当提交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文件。   8、产权证明上同一地址(室号、部位)的房屋只能登记为一家企业的经营场所,但企业实际使用的经营场所小于产权证明最小单位且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申请人提交了由产权人出具的场地分割平面图并附书面划分说明,可以登记为企业实际使用的经营场所的地址(室号、部位)。
六、企业经营中应注意的事项
  1.企业设立后应于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到登记机关办理年检手续。当年设立的企业自次年开始参加年检。   2.企业在经营中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4.企业在注册的住所不展开实际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实际经营地设立分支机构。
七、关于企业注销登记应注意的事项
  1.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清算组在清算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先行办理有关手续:   (1)未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应当先行办理税务注销登记;   (2)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应当先行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但分支机构与隶属企业均为同一登记机关的,可以同时申请注销登记;   (3)有对外投资的企业,应当先行办理股权或出资份额的转让变更登记;   4.正在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立案调查的企业,应当在案件调查处理终结后申请注销登记。
编辑本段注册公司的形势
  1、国有独资公司   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   1、最低注册资本3万。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   (1)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   (2)一个自然人只能注册一个一人有限公司。   (3)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须一次缴足.   3、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 连带责任。   (1)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3)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4)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5)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4、个体工商户   :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   5、个人独资企业   :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6、私营合伙企业   :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6)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7)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备注: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它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编辑本段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三条 公司的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   第四条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设立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第七条 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八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九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第十二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缴纳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申请办理公司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设立公司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类型;   (三)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四)公司注册资本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认缴或者认购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和该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五) 公司实收资本额、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货币出资的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时间、出资额、公司的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以非货币出资的须说明其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以及非货币出资权属转移情况;   (六)全部货币出资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七)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应当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经验资机构验资。   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足额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同时办理减少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收购其股东的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及相应的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十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数额或者发起人的认购额、出资或者认购的时间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出资数额或者发起人的认购额、出资或者认购的时间及方式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公司名称;   (二) 公司类型;   (三) 变更前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四) 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   (五)增加注册资本的实际缴纳情况。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开户银行、入资户名及账号;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况、评估情况;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转增的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实际情况、转增后股东的出资额;   (六)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规定程序情况和股东或者发起人对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重新进行评估作价。公司实收资本应当进行重新验证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实收资本不实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验资证明。   第二十二条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设立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予以处罚。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拒不改正的,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处罚。公司成立两年后,其中,投资公司成立五年后,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额交付出资,且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处罚。   第二十四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七十一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发生变动,公司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撤销变更登记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变动的,恢复公司该次登记前的登记状态。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编辑本段一人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1、投资主体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法律形式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而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3、设立条件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并没有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只需出资人申报出资即可。另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而个人独资企业对出资形式未做出任何强制性规定。   4、税收征缴规定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5、投资者责任承担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仅有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6、财务核算要求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个人独资企业则只需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来进行会计核算,无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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