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根据《资产评估法》,财政部资产管理司组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对《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进行了修订,合并形成《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修订后的基本准则分四章、二十八条。主要包括:
第一章总则,包括反映规范对象及目的、相关定义、准则适用、守法合规要求、专业胜任要求、机构的控制及监督责任等六条内容。
第二章职业道德,包括职业操守要求、职业形象要求、独立执业要求、禁止不当得利要求和保密要求等五条内容。
第三章执业要求,涉及评估程序、业务承接、评估假设、价值类型、评估方法、核查验证、关注评估对象权属、资产评估报告出具要求、签章要求、报告披露要求和评估档案等十四条内容。
第四章附则,包括具体准则发布、例外条款和本准则施行时间三条内容。
一张对比表看懂修订前后准则变化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修订前后对照表
注:(黑体为新增或修改;灰色阴影为被删除或替换内容)
原准则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准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制定本准则。 |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准则,包括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估指南和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准则是指财政部制定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包括各项具体准则、指南和指导意见。 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单项资产、资产组合、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在评估基准日为特定目的进行价值评定、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本准则所称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以下简称法定评估业务)是指,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业务。 本准则所称的资产评估机构是指在财政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是指通过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是指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资产评估从业人员。 本准则所称评估报告是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在执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对特定评估对象在特定目的下的价值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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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侵删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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