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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服务】关于商标申请为什么不推荐组合注册

快帮集团  2019-03-25

为什么不建议商标“组合申请”

1风险增加 成功率降低

组合申请风险更大,分开则反之。当组合申请时,商标局还是会对其分别审查,图形审查一次,文字再审查一次,主要审查申请的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且是否存在与之近似的商标。只要图形或文字有一个没有通过审查,则商标整体将会被驳回。但如果分别申请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的话,文字部分被驳回了,图形商标依然可以注册成功;图形部分被驳回了,文字商标依然可以注册成功。

2使用拘束 不灵活方便

组合申请使用不方便、不灵活,分开则反之。分开申请的商标各要素既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随意进行组合的花样变换,对于产品包装、店铺装饰、产品上使用或宣传推广都非常灵活、方便。组合申请一旦核准注册,则只能按照注册时商标的组合方式使用,不可以改变组合方式,不可以拆开单独使用,在分开使用的标识上,也不可以标注注册商标的标记。

3降低审查效率

一般说来,商标组合申请的审查速度要比各要素单独申请相对较慢。这是因为,按照商标局的审查规则,组合商标的每一部分都要分开进行逐一审查,不可避免的加大审核的操作过程,从而使单个商标的审查工作量导致审查效率降低。而单独申请则彼此互不影响,在审查的效率上较高些。

4综合效益不如“分开申请”

部分客户认为,商标各要素组合申请为一个商标,只要花费一份商标的费用,如果分开申请就要花几倍的费用。虽然短时间内看,组合申请费用少成本低,单独申请费用多,但从长远考虑单独要素单独注册的效益要相对高很多。虽然表面成本增加了,但在商标实际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无形效益和由此带来的经济价值要远远大于分开注册的这笔费用,所以商标注册一定要将目光放长远。

5保护力度减弱

单独注册的商标在使用时可以分开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在提高注册成功的几率的基础上,还能有效增强商标的防御能力。在组合商标中,侵权人仅仅使用组合商标中部分,法院不一定会认定侵权人使用的商标与组合商标是近似商标。分别注册后的商标都独立而具有显著性,一旦遇到侵权行为,便于维权。侵权人如果还是使用组合商标中部分的话,法院则极大可能认定侵权人使用的商标与分开注册的商标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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