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允许使用未注册商标,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对于一些生产尚不稳定、产品尚未定型的商品,以及一些特定地域范围内当地生产当地销售的小商品等,采取自愿注册原则,不强行要求进行商标注册。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就放任不管。使用未注册商标涉及以下两种情况的则属于违法行为。
一是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
所谓“冒充注册商标”,是指使用未注册商标而标称是注册商标,或者擅自在商品上标注“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的行为。按照本法第9条第3款 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以表明所使用的商标为注册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未注册的商标,则不得标 称“注册商标”或者使用注册标记。如果未注册的商标在使用时,标称为“注册商标”,或者使用注册标记,既损害了商标管理的秩序,同时也是对消费者的欺骗, 属于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
二是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 10条规定。
未注册商标使用法律明文规定的商标禁用标志的。
根据本法第10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上述本法明确规定不得使用的标志,属于法定禁用标志,不但未注册商标不得使用,注册商标也不得使用。
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使用了禁用标志的,将依法被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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