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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商标的注册要点

快帮集团  2019-01-24

商标注册登记时,这是为了能够更好的保护商标,受到来自我国《商标法》的保护。然而在注册公司商标的时候,总有一些疑问,文字可以注册商标吗?相信很多人是分不清楚,哪些东西是可以注册为商标的?

1、文字商标注册:

所谓文字商标就是指纯粹使用文字(汉字,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和外国文字或字母)、数字所构成的商标。通常也就是指根据《商标法》第八条中有关商标六要素组合规定中仅用:文字、字母、数字及其组合所构成的商标。文字商标中的文字字体,可以是印刷体、书写体或美术体等。当文字字体以某种图案形式变形表达时,这种商标就已脱离了文字商标的本来面目而成为了图形商标。一旦文字商标注册成功后,文字商标就将受到注册时使用的字体、形式的约束,不能做大幅更改,比如黑体注册的不能用楷体,简体不能变更成繁体,大写不能变成小写等。

2、图案商标注册:

图形商标就是由各种图形构成的商标。在使用图形所构成的商标时,不得使用《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所禁止使用的图形。由于图形设计的表达方式千变万化,既使是同一事物对象,都可以被设计成有一定区别的不同图案,而被应用在不同的图形商标中。此外,由于每个人对图形的直观感觉不同,会造成不同的主观判断结果,因此,如果没有独创性的图案设计的话,纯粹图形商标在注册前审查及注册后保护的难度较文字商标来说要大一些。

3、文字商标和图案商标集合或分开注册

目前一些公司将自己的商标分别注册成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在实际使用时可结合使用。这样不仅有效化解了商标注册的风险,提高了核准率;而且商标的使用形式也更加灵活,单独出现受保护,组合使用也不违法。还有一点至关重要,如果企业的商标形式不能适应企业发展,其中一部分需要有所改动时,也不会造成 “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后果。如果为了使图案商标的形式更加容易通过,可以以文字加图案一起申请商标注册。

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型号是被某一行业共同认可,共同使用的,有的是这一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共有特征。任何人都不应一家垄断,将通用名称、图形作为商 标使用也可能损害同行业其他从业者的利益,有悖于公平竞争原则。由于这些标志本身并不具有区别不同经营者的功能,不过当这些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被 某一经营者作为商标用于自己的商品,而且通过使用使消费者足以将其标志的商品与其他同种商品相区别,则应当认为其已取得了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例 如,“PDA”本来是掌上电脑的通用名称,当某一掌上电脑的生产者将其作为商标用于自己的产品,通过使用,当它完全可以与同类商品的“商务通”、“名 人”、“快译通”区别开来时,就可以认为具有了可识别性,依现行法律可以获得注册。当然,“PDA”在当时法律明确禁止将商品通用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况下获得注册,并非是由于它通过使用获得了可识别性,而完全是由于商标主管机关的审查部门不了解“PDA”为掌上电脑通用名称而发生的“事故”所致。必须指 出,这类商标即使获得注册,商标权人也无权禁止他人在同类商品上使用该通用名称,因为它本来就是“公共财产”。

禁止直接以表示商品特征的文字、图形做商标,其理由与前述禁止以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作商标是一样的。须指出的是法律所禁止的仅仅是将“直接”表示商品的 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而“间接”表示或暗示商品某些特征的标志,则不在禁止之列,因为以间接表示或暗示商品某些特征 的标志往往可能是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即使是直接标示商品特点的标志,经过使用同样可以取得显著特征,例如,用于牛奶等乳制品的“蒙牛”商标,尽管它直接 表明了商品的原料及产地,但经由长时间、大范围的使用,已取得了非常显著的特征和可识别性。类似商标在2001年修改商标法之前欲获得注册的,会遇到重 重困难。但按照修改后的《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则可较容易地获得核准注册。

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本是申请注册商标的积极条件,如果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具有识别性,便不能获得注册,但是经过试用,在商标与商品之间建立起联系,取得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可获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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