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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颜色组合商标显著性很弱是这样吗?

快帮集团  2017-11-22

商标是一种标志,其基础作用是将来源于不同生产者、经营者的同类商品或服务加以区别,以方便相关消费者选择合适的商品或服务,因此商标必须具备显著性。相对于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标志而言,颜色标志的显著性很弱,因此《商标法》规定单一的颜色标志不得核准为注册商标,具备显著性的颜色组合标志可以被核准注册。


颜色组合商标,顾名思义就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构成的商标;更具体而言,颜色商标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以一定的比例、按照一定的排列顺序组合而成的商标。颜色组合商标不限定具体的形状,其形状一般是随着商品本身形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颜色组合商标要被核准注册,必须经过商标局的相关审查程序。在实践中,对颜色商标组合商标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指对申请文件的审查,如文件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等,对商标图样规格、必要说明的审查以及对填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审查。


实质审查则包括对颜色组合商标是否触犯了禁用条款,是否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已注册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等。其中颜色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是审查中的重点。


颜色组合商标中的颜色要素,相对于用于指定商品或服务而言具有显著性;但是如果仅使用商品的天然颜色、商品本身或者包装物以及服务场所的通用颜色,该颜色组合商标则不足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其显著性甚弱,因此商标局在审查此类注册商标申请时,不予核准注册。


颜色组合商标具有的显著性,通常需要通过长期使用才能获得显著特征。申请人在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长期的使用颜色商标,从而使得相关消费者认可、熟悉该商标和申请人之间的对应关系,此时该颜色组合商标即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申请颜色组合商标时,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未声明的,即使申请人提交的是彩色图样,商标局也不以颜色组合商标进行审查。此外,申请人应当提交清晰的彩色图样,并标明色谱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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