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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手“霸王条款”:我的是我的,你的还是我的

快帮集团  2017-10-09

日前,新浪微博因为一则试图禁止用户将自己的微博内容授权第三方使用的“霸王条款”而遭到了各方面的口诛笔伐。而近日,一条更为“霸王”的条款又浮出水面,备受争议的直播平台快手援引自己的服务协议称,用户上传至快手的作品全部权利归快手,用户不得授权给第三方使用,甚至自己使用也要快手同意。奇怪的是,快手平台在app端和网页端提供了两份内容完全不同的服务协议,其中规定的用户权利相去甚远。

 

引用服务条款 快手霸气起诉“补刀小视频”

 

据海淀法院日前通报,该院受理了一起快手公司提起的诉讼。原告快手公司诉称,一位快手用户于2016年10月30日在快手平台上传并发布的名为《PPAP》的视频。之后一家名为“补刀小视频”的APP中上传并发布了名称也为《PPAP》,内容一致的视频。快手方面认为,“补刀小视频”这一行为导致快手平台上同一视频点击率明显下滑。发送律师函要求对方将这一视频删除未果后,快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下架视频并赔偿快手方面的经济损失1万元及维权费用104820元。目前,该案正在海淀法院进一步审理当中。

 

记者注意到,快手公司在起诉中援引了《快手网(www.kuaishou.com)服务协议》中的《知识产权条款》。该条款称,用户下载、安装、使用快手网相关软件、产品及其相关服务、注册帐号和登录等行为视为对前述协议的接受;用户同意快手公司对其创作并上传的作品在全世界范围内享有免费的、永久性的、不可撤消的、独家的、完全的许可和再许可权利,以使用、复制、出版、发行、以原有或其他形式进行改编、转载、翻译、传播、表演和展示此等内容;除非有相反证明,快手公司将用户视为用户在快手平台上传、发布或传输的内容的版权拥有人;快手公司有权以自身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因此,快手公司认为,自己依靠这一条款合法取得了涉案视频在全球范围内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

 

条款“霸气十足”

 

海淀法院通报了这一案件后,快手的用户条款反而比案件本身引来了更多关注。不少网友直呼这是“比微博还霸王的霸王条款”。信报记者访问快手官网,在“法律声明”页面上看到了一篇“服务条款及隐私政策”。该条款中不仅包含了快手公司在起诉时援引的条款,还涉及一些更为“霸气”的内容。例如,条款第十八条“知识产权”部分中提到,除了授予快手此前提到的“全球范围内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外,“用户同时承诺, 不就上述作品以及上述作品的改编作品对任何第三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许可使用。”

 

该条款还声称,“对于经用户本人创作并上传到快手网的文本、图片、图形、音频和/或视频等资料的商标和/或其它财产权利归属于快手科技公司,未经快手科技公司同意,用户保证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发布、播放、出于播放或发布目的而改编或再发行,或者用于其他任何商业目的。同时保证不许可任何第三方从事上述行为。”与此同时,快手在起诉中援引的“快手公司有权以自身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的条款反而在这份条款中找不到踪影。

 

却有“两幅面孔”

 

不过,在查看了苹果App Store中快手App的使用条款后,却发现了一篇内容截然不同的《用户服务协议基本条款》。该条款中“知识产权”部分被放在第六条,条款仍然提出被上传到快手的作品将“在全世界范围内,以免费、可转让、可转授权的方式允许快手公司使用”,但并没有“官网条款”中提到的,用户不得自行使用或自行授权第三方使用上传作品的条款。

 

与之相反,这份“App条款”中给用户留下了一个选项:“除非用户明示撤销上述部分或全部授权,否则本授权一经发出持续有效;若用户不希望快手公司继续使用其全部或部分已授权内容,可通过快手公司公示的方式通知快手公司。” 不过,“App条款”中倒是授权了快手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维权,条款称,“用户同意快手公司有权以快手公司自己的名义或委托专业第三方对侵犯以上内容的行为进行维权,维权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监测侵权行为、发送维权函、提起诉讼或仲裁、调解、和解等任何方式,快手公司可对维权事宜独立做出决策并实施。”

 

也就是说,快手借以起诉维权的两项条款,“快手拥有全网排他使用权”和“快手拥有独立起诉权”,并没有同时出现在任何一份用户协议上,而是来自于两份关键内容互相矛盾的用户协议。快手平台这“两幅面孔”,着实让人有些费解。信报记者试图联系快手方面询问两份用户协议间的关系,但截至发稿时为止,未获得快手方面回复。

 

平台“霸王条款”抢版权 早就输过官司

 

事实上,类似快手这样,平台试图和用户争夺作品版权的例子并不少见。本月早些时候,微博曾经被曝出用户协议中存在类似于快手“官网版”协议中的,限制用户授权第三方使用自己发布的微博内容的条款,遭遇网友炮轰。微博官方不得不解释称,该条款的用意是限制第三方平台从微博自动抓取内容,并删除了微博平台有权独立起诉维权并获得赔偿等内容。知乎、豆瓣等平台的用户协议中则都包括非排他的使用协议,即平台有权在未经单独授权的情况下将用户发布的内容应用于平台的各种衍生产品上,用户授权第三方使用平台则无权插手分羹。 

 

不过,即便是这样相比于“快手条款”温和得多的用户协议,在法律上是否能站得住脚依然是个未知数。2014年,新浪微博就曾在这方面栽过跟头。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上一则来自海淀法院的判决书显示,漫画家林立斌(微博ID“林大B”)因为自己创作,并发表在微博上的一副漫画,被用于微博附属产品“微盘”的宣传,而将新浪微博的运营方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微博方面在法庭上曾经试图援引微博用户协议内容,称该协议已经授权微博使用用户发布在微博上的内容,因此拒绝承担责任。但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首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已就该格式条款单独提醒并明确取得原告同意,被告未履行明确的告知及说明义务。其次,该条款作为被告制作的格式条款,单方面排除了原告就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主张赔偿的权利,免除了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且无利益补偿,有违公平原则。综上,该条款应属无效合同条款。最终,新浪微博被判赔偿原告5000元人民币,并且连续在“微盘”首页道歉48小时。

 

版权从作品诞生的那一刻起就是属于作者本人的

 

有个笑话说,现代人最经常说的谎话,就是“我已阅读并同意该用户协议”,可是如果用户协议里面藏的是一份“卖身契”,大家还笑得出来吗?“传到我的平台上就是我的”,这样的霸王条款在早年间的中国互联网上并不罕见,但经过多年来用户的反抗、法院的敲打,时至今日仍然没有修改,甚至大大方方拿出来上法庭、打官司的,快手可谓是独一份。版权从作品诞生的那一刻起就是属于作者本人的,请收起那些“我已阅读并同意该用户协议”中的非法霸王条款,尊重每一位用户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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